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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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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11-23
http://news.sohu.com/20071123/n253426700.shtml

2007年11月23日04:15 [我来说两句(1065)]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下午,肖志军在京西分院向记者诉说自己的遭遇。本报记者 周民 摄

  本报记者 赵晓路 徐一龙 宋合营 实习生 刘怀宇

  “肖志军”———只需要将这三个字签在手术通知单上,两条生命也许就能得到挽救。

  前天,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

  前天,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流着眼泪遵守了法律———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面前生生离去。

  昨天晚上,这名34岁的湖南衡阳男子在医院嚎啕大哭,他将这一责任推到医院身上,“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

  男子要剖尸看子

  这一惨绝人寰的悲剧发生在前天傍晚。由于肖志军坚持不允许医院进行剖腹产,当晚7点,他22岁的妻子李丽云不治而亡。在李丽云死亡前的两个小时,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京西分院)的医生,已经确定她腹中的孩子没有了心跳。

  近30名医生几乎是看着年轻的李丽云和孩子死亡的,虽然她们掌握着医治她的手段,但没有家属签字,手术是非法的。“很多女医生都哭了!”一直在现场的京西分院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

  昨天上午8点,肖志军出现在太平间,继续做出让人费解的举动。太平间工作人员说,肖志军找到了妻子的身体,趴在上面嚎啕大哭,他不准许太平间将尸体放进冰柜。“他说:‘孩子可能还活着,放进冰柜会把孩子冻死的,我要让医生把孩子剖出来抚养大。’”一名工作人员说。

  其间,肖志军还坚持要将尸体带走,但被拒绝。按照法律,他应该先为妻子办理死亡证明,并在北京火化。

  肖志军的举动,让太平间的工作人员怀疑他的精神不正常。在16个小时前,所有在京西分院妇产科二病房聚集的医生,都一度怀疑他的精神不正常。遗憾的是,他通过了紧急进行的精神方面的小测试,并在警察面前反应正常。

  “如果我能动,一定要抽他两个嘴巴。”刚刚动过手术,在隔壁病房休息的郭大妈说。所有目睹了前天下午4点到晚上7点那段惊心动魄3个小时的人,都仍然气愤不已。

  孕妇感染重症肺炎

  前天下午3点左右,肖志军和妻子李丽云来到了京西分院。肖志军说,妻子几天前开始出现咳嗽等症状。前天下午,他先是将妻子送到一家个体小诊所就诊,小诊所的医生当即建议他们到大医院去看病。一个事实可以证实李丽云病情的严重。肖志军说,是小诊所的老板急急忙忙开着车主动将他们送到了京西分院。此时,李丽云已经有9个多月的身孕。

  “我们是来看感冒的。”带着100元钱的肖志军首先将妻子送到呼吸科看病。接诊李丽云的是医院呼吸科主任杨汀,他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这对一个产妇非常危险,呼吸科当即建议李丽云住院。“当时她已经躺不下来了,只能坐在床上喘。”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

  住院需要交纳押金。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说,他们曾经询问肖志军是否有钱,对方回答:“有钱,但在老板那里。”

  由于情况紧急,妇产科随即向医院申请对其进行减免费用入院。在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们诊断,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

  “如果这时候手术,大概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可能可以救活母子两人。”赵会荣说。

  按照规定,进行任何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已经陷入昏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军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肖志军拒签。

  错过三次手术机会

  肖志军拒签的理由是,“你们把她的病治好了就行,她自己会生的!”

  直到昨天,这仍然是肖志军的重要理由。他说:“我们是来看感冒的,不是来生孩子的,还有一个月才会生孩子。”

  几乎与此同时,李丽云的病情急转直下,她的身体状况已经无法被送到手术室。医院当即将有6个床位的妇产科二病房清空,只留下一个床位。B超、呼吸机等机器全部被运到妇产科二病房。“正常情况下,这是不允许的。”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京西分院呼吸科、ICU、胸外科多科室的多名医护人员全部守在第二病房和走廊。“得有30多个人,走廊都挤满了。”一名隔壁患者说。

  所有人都在等待,等待肖志军签字。

  刘宝玉说,担心肖志军不明白手术的必要性,她对肖大声说:“人都快死了,你签不签!”

  下午5点10分,李丽云出现了严重呼吸、心肺衰竭,心脏几乎停止跳动。在为她紧急进行了心肺复苏后,李丽云才缓了过来。

  “这是第二次手术机会!”赵会荣说,在产妇刚刚被送到妇产科时,是第一次进行手术的机会。当李丽云第一次心肺复苏后,医生已经听不到胎儿的胎音———这意味着,孩子已经死亡。

  下午5点50分,李丽云再次出现严重衰竭,医生又进行了心肺复苏的按压,李丽云又一次缓了过来。“如果现在做手术,大人还能保住。”赵会荣说。

  “我吓他说,你不答应,出事会把你送到法院的。”刘宝玉说。然而得到的回复仍然是:“她就是得了感冒,感冒治治就好了,她自己能生。”

  众人百般劝说始终没有打动肖志军,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

  在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悲剧已经不可避免。晚7点20分,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刘宝玉说,当李丽云慢慢走向死亡时,多名女医生当场大哭。肖志军也走到妻子尸体前,大哭了一声。“他突然说:‘你们为什么不让我签字?’”刘宝玉说,当时她们都快气死了。

  怀孕女记者力劝不得

  在惊心动魄的抢救期间,10多名隔壁病房的病人和家属目睹了整个过程。《检察日报》女记者吕卫红当时正在住院安胎。在得知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后,她急忙跑去劝说。当时,她看到病房内已经安置了手术仪器,医生戴着医用手套,随时准备手术。李丽云躺在病床上,露在被单外的脚微微抽动。“我亲眼看见,病人的脚还在抽动,人是活着的啊!我受不了,受不了看着一个活人就这么没了,她是有救的!”

  吕卫红苦苦相劝,对方却丝毫没有反应。莫非他缺钱不敢手术?吕卫红转身回到自己的病房,“我们大家给他捐助些钱吧,虽然我没什么钱,家里人看病也要用钱,但我们都愿意捐助他,一条人命哪!”她的建议得到病友家属的赞同。“当时都不敢指责他,只能好言好语地安抚。”吕卫红再次苦苦劝说,“赶紧签字吧。只要你签字,给你一万块钱!”

  吕卫红的丈夫贺先生说,他一度担心肖志军过于紧张而无法做出判断,将他强拽到走廊,让他放松心情。“我握着他的手想让他签字,但他的手肘是硬的。”这是肖志军做出的惟一反应。

  无常肖志军

  肖志军终于有反应了。昨晚6点,他再度出现在医院中。在回答为什么不签字时,他有些答非所问地说:“不签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人道啊……我就是不签字,也不能活活地把她医死!”

  在理清思路后,这个一口浓重湖南话的男子解释说,他不愿意签字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妻子在病床上,大夫去按她的肚子。“这是医生活活压死的啊!” 对此,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说,当时医生一直在对李丽云胸骨下多次进行按摩,以帮助她呼吸。当被问到,为什么会认为医生的举动是错误的时候,肖志军只是反复说,不该如此。

  “谋杀!”肖志军大声宣布医生这一举动的性质。

  “医生与你妻子有仇吗?”

  “没有!”

  “有怨吗?”

  “没有!”

  “那医生干吗要害你妻子?”

  “我怎么晓得啊!”肖志军拖着长长的哭腔回答。

  肖志军说,自己拒绝签字的第二个理由是,妻子只是来看感冒,没想生孩子。有记者试图向他解释,肺炎对一个孕妇的严重影响,但他似乎根本听不进去,只是坚持称:小感冒,治治就能好。

  “是他们方法不对,把我老婆害死了。”肖志军一边“控诉”,一边自言自语,“我要找湖南省领导,我有熟人!”

  普通人似乎很难断定他是否正常———前天晚上,医院在苦劝肖志军不得时,一度怀疑他的精神是否有问题,他是否真的是李丽云的丈夫。医院曾经报警,但在警察面前,肖志军表现得思维清晰。

  “他问警察是哪个派出所的。得知是八角派出所后,他说自己是鲁谷派出所辖区的,不归八角管。”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警方还拿到了肖、李的身份证。经过查实,双方确为夫妻关系。这也最终导致医院不能自行决定进行手术。

  肖志军大嫂苏女士和大姐夫曹先生均向记者证实,虽然与肖志军联系很少,但他“看起来挺正常的,并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贫穷肖志军

  肖志军是否担心高额的医疗费用而拒绝签字?肖志军自己也否认了这一点,他只强调,医生治疗有问题。刘宝玉说,在苦劝肖志军说,她曾经明确告诉他,不用考虑钱的问题。

  但一个事实是,肖志军是个穷人。

  肖志军穿着深蓝色旧上衣,鞋子上满是泥浆,手腕戴着一块硕大的廉价电子表。他说,来到北京是妻子的愿望。“她说大城市好找工作。”肖志军说,他们去年12月到北京后,他先是做保安,月工资750元。今年11月,他来到京西分院附近的一家饭店做洗碗工,月工资700元。“没积蓄,全花光了。”肖志军说,妻子怀孕后,从来没带她看过专门的妇产科医院。只是因为妻子感冒,才去过两次小诊所。

  肖志军说,他曾经给市长热线和一些媒体打过电话,询问是否能不花钱,让妻子住院。“都没有消息。”他沮丧地说。

  他说,自己听说过,剖腹产要花5000多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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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7-11-23
http://news.sohu.com/20071123/n253426726.shtml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身亡:家属决定权过大惹争议
2007年11月23日04:21
来源:京华时报

  家属决定权过大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 徐一龙 赵晓路 宋合营 实习生 刘怀宇

  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相关专家表示,法律虽然保护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冲动。
是否有第三条路可走?

  医院无权强制手术

  有没有可能肖志军不签字,医院强行做手术?

  结果是没有。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没有病人或家属签字,医生无权进行手术,而一旦强行进行手术,将会给医院带来巨大的风险。

  京西分院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事实上,在劝说肖志军的同时,他们马上向石景山区卫生局医政处鲁科长汇报了此事。鲁科长随即请示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最终,京西分院得到的回复是,没有家属签字同意,不能擅自手术。北京市卫生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如此紧张,没有医院敢“非法救人”。

  记者追问,如果患者当时身边没有家属,是否就无法进行手术。

  “那问题就简单了。”京西分院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说,此前有过先例,在没有家属的情况下,如果病人遇到生命危险,在上级领导同意后,有可能为患者进行手术。

  即便如此,这也意味着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手术成功还好,一旦有问题,医院可能面临数百万的索赔。”刘宝玉说。

  这就是现实,医生们遵守了法律,而患者在他们面前生生死去。

  另一种现实是,医院可能仍将面临诉讼———虽然这可能有些荒唐。昨天晚上,肖志军在医院众多记者面前,在无泪的嚎啕中断断续续地重复着:“我要找律师,要找法医,我非搞到底!”

  专家建议增补法规

  当产妇陷入命悬一线、无法自己做主时,谁来保护她的就医权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石景山区卫生局副局长付锐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有效保护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他分析说,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如果医生那样做了,手术不成功,家属就会将他告上法庭。”

  在付锐看来,目前我国多数患者家属的疾病诊断能力都不如医生科学,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出台一个增补性的条款,使得医生在常态下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在危急情况下也能有权威力量对家属的不当判断予以制约。“能够充当这个权威的,只能是拥有更多专业知识的医生。”付锐说,这个问题如不解决,肖志军妻子这样的悲剧就有可能再次重演。

  ■回访

  为谋职夫妻谎称兄妹

  “肖志军早上哭着回餐馆,说他老婆死了。我有些怀疑。”在徐家海的印象里,肖志军很可怜,但他的话不能全信,因为他曾为了得到这份工作而撒谎。

  徐家海是京西分院附近五福嘉禾餐馆的老板,肖志军夫妇在此打工。大概在11月18日或19日晚上,肖志军夫妇拎着大包进了餐馆,一人点了一份面条,吃完后找到值班经理,说想在这里打工。餐馆并不缺人,夫妇俩失望地离开。第二天上午,夫妇俩又来餐馆恳求,说可以不要工钱,给口饭吃就行。肖志军口音重,情急之下要过纸笔,边说边写才能表达清楚。“他说这是母亲寄来的,意思是已经走投无路了,没有这份工作,下一顿就没有着落。我心软了。但那女的看起来像是怀孕了,胖胖的。”徐家海说出自己的怀疑,肖志军却没说实话,信誓旦旦地硬说李丽云是他表妹,也没有怀孕,最后还在“保证书”上签了字。他在落款处写着“哥哥:核彬核改名肖志军”。

  拿到“保证书”后,徐家海辞退了两个洗碗工,由肖志军夫妇接替,每人每月700元工钱,分别住在男、女员工的集体宿舍。

  和李丽云同宿舍的工友说,每天半夜都能听到她咳嗽,有时呻吟喊痛。“他俩话不多,感情好像不寻常。”餐馆的员工发现,肖志军总是一人干两人的活儿,从不让李丽云动手。昨天上午9点左右,肖志军哭嚎着出现在餐馆,说老婆死了,是医院治死的。

  徐家海不解,一再追问,肖志军才说出两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原来,几年前李丽云曾自杀,被肖志军救下,后来就好上了,并在未征得女方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结了婚。婚后,肖志军去女方家,但被撵了出来。

  目前,肖志军的包裹仍然放在店里,“他说出事后已经通知了双方的家人,(家人)正往北京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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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7-11-23
丈夫拒签手术产妇胎儿双亡 专家认为医院没责任
2007年11月23日02:36 [我来说两句(10)]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昨晚7点55分,本报(检察日报,下同)正义网以《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头条报道一名湖南籍男子因为拒绝签字导致妻儿双亡的事情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来自全国的几十家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跟踪和报道。


  医院副院长:从医20多年没见过这种事情

  这件事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

  赵立强是这家医院分管临床的副院长,他亲历了整起事件:“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了我们这里。到医院来时,孕妇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的34岁湖南衡阳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进行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坚持不签署手术通知单。

  随后,110警察也来到医院,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给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最后,他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急救过程中,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在呼吸机不起作用情况下,轮番对其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医生宣布这位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我从事医疗工作已经20多年,还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事情。”赵院长感慨地说。

  法律顾问: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胡文中是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没有进行手术完全是因为病人家属拒签手术通知单造成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对于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胡律师认为完全不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胡律师指出,《医疗事故挂历条例》也规定因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胡文中表示,在对孕妇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错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

  法学专家:对病人生命权的救济措施机制需反思

  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导致两条人命失去抢救的机会而最终死亡,引发了法学专家对于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的思考和讨论。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有法学专家也指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需要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这位法学专家指出,比如可以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 “毕竟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

  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和法院是两码事,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手术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袁正兵 吕卫红) (来源:检察日报)
丈夫拒签手术产妇胎儿双亡 专家认为医院没责任
2007年11月23日02: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昨晚7点55分,本报(检察日报,下同)正义网以《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头条报道一名湖南籍男子因为拒绝签字导致妻儿双亡的事情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来自全国的几十家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跟踪和报道。


  医院副院长:从医20多年没见过这种事情

  这件事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医院。

  赵立强是这家医院分管临床的副院长,他亲历了整起事件:“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了我们这里。到医院来时,孕妇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的34岁湖南衡阳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进行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坚持不签署手术通知单。

  随后,110警察也来到医院,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给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最后,他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急救过程中,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在呼吸机不起作用情况下,轮番对其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医生宣布这位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我从事医疗工作已经20多年,还从来没有见过这种事情。”赵院长感慨地说。

  法律顾问: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胡文中是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没有进行手术完全是因为病人家属拒签手术通知单造成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对于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胡律师认为完全不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胡律师指出,《医疗事故挂历条例》也规定因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胡文中表示,在对孕妇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错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

  法学专家:对病人生命权的救济措施机制需反思

  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导致两条人命失去抢救的机会而最终死亡,引发了法学专家对于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的思考和讨论。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有法学专家也指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需要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这位法学专家指出,比如可以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 “毕竟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

  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和法院是两码事,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手术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袁正兵 吕卫红) (来源:检察日报)
离线hunter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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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7-11-23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唉
离线灵犀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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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7-11-23
这些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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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11-23
畸形制度,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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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11-23
引用第5楼270173于2007-11-23 19:41发表的  :畸形制度,没办法。。。。。

一定是制度的畸形吗?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无可厚非,而且这样定也应有法律制定者充分的考虑啊,到底怎么不对的?
离线林暮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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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11-23
引用第6楼greener于2007-11-23 19:59发表的  :一定是制度的畸形吗?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无可厚非,而且这样定也应有法律制定者充分的考虑啊,到底怎么不对的?

法律制定者们未必都考虑周全,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就在某种程度限制了医生救人的主动权了,如此一来,病人的生命权可能就得不到保障了
离线风过无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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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7-11-24
也许这样来说可以保证大部分医生和患者的利益,即便是法律,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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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7-11-24
引用第7楼林暮寒于2007-11-23 21:02发表的  :法律制定者们未必都考虑周全,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就在某种程度限制了医生救人的主动权了,如此一来,病人的生命权可能就得不到保障了

引用第8楼风过无痕于2007-11-24 07:04发表的  :
也许这样来说可以保证大部分医生和患者的利益,即便是法律,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是呀,那大家想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吧~
离线无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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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7-11-24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估计这小子想换个老婆,或者他老婆怀的是女孩,这种人,一看那张愚昧的黄脸就知道他打得什么算盘
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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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7-11-24
他害怕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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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7-11-24
媒体就此多分析下我们医疗体制的问题,争取给我们的体制带来些好的改革,也算他老婆没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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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7-11-26
很简单,绝对是医疗制度的问题。中国的医疗制度太绝了。举证责任倒置,全世界就这一家。
现在中国的医患关系下,哪个医生敢做这个冤大头?出了事告法庭不说,出门被砍的也不是一个两个了。今天去省立见习,正好碰上死人了。在那儿听主任医师讲医患关系,某某地哪个医生又让人砍了,听得大家一愣一愣的。当时就有点上了贼船的感觉!
中国的医疗制度,医患关系,舆论导向真该改改了
离线ha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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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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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7-11-29
当前的法律规定里,有很多的条款,都要求医生把患者的利益放在医生本身利益之前,这个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试想下,你和一个不相识的人有一个必须要死,你有决定的权力,那你会让谁去死?
是个不恰当的举例,但是也说明了当前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
归根到底一个字,没钱啊
如果国家为公立医院买单,这样的事不会发生的吧
这样的事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容忍的,要记得,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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