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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孕妇欲做引产 坦承病情后多家医院拒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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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6-09-22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5岁的曼丽(化名)是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一名不幸女子,几天前,怀孕6个多月的她到医院引产。然而,当她每一次坦诚地向医院说出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患者后,所有的医院都将她拒之门外。经当地卫生局局长和防疫站站长亲自出面协调,曼丽昨日最终被当地妇幼保健院接收了。“艾滋女”就医为什么这么难?本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A 事件 坦荡女子输血不慎染艾滋

  曼丽是成都郊县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在一次输血中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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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一现实,丈夫也没有因此离她而去。目前,他们正积极地用抗生素药物等抑制曼丽的病情,并表示非常有信心。

  在不同的场合,曼丽都会告知身边的人自己是一名艾滋病患者。她说:“和我接触的人都有知情权,我不想隐瞒什么,否则,对和自己接触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请求引产多家医院都拒绝

  今年6月,曼丽因为身子不舒服到当地一家医院检查身体,结果被告知已怀孕3个多月,随后,院方将她的检查情况转给了当地防疫部门,要她回家等结果。两个多月后,曼丽夫妻才拿到最终的检查结论,这时,她已经怀孕6个月。

  在咨询了各方专家后,为了不让孩子出生之后就忍受长期的病痛折磨,曼丽和丈夫决定放弃腹中胎儿。但人流显然已经晚了,只有做手术引产。

  从上周开始,曼丽在丈夫的陪同下找医院联系做引产手术,但每次曼丽向医生说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后,包括当地中医院、人民医院在内的多家医院都以 “医院没有手术条件”为由将她拒之门外。奔波了近一个星期却无结果,曼丽和丈夫都感到疲惫和恐慌。曼丽说,有人劝她到一些小的医院或诊所做引产手术,但她不会去,因为自己就是在小诊所输液感染的艾滋病病毒。

  紧急协调妇幼保健院给“关照”

  曼丽被拒的事被当地卫生局局长知道了。昨日,该局长和防疫站站长经过紧急协商,当地妇幼保健院最终将曼丽收治入院。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和曼丽取得电话联系时,医生已经为她打了针。医院一名热心的医生告诉记者,在获知曼丽的情况后,他们将曼丽的手术排在了前面,医生会不遗余力地为她做好手术。

  B 设问 隐瞒病情就医还会遭拒吗?

  曼丽被多家医院拒绝,都是因为她道出了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如果她不说,医院还会拒绝她吗?

  为此,曼丽和丈夫都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隐瞒病情,医生在对自己处理治疗时可能会按常规治疗,这样必然会遗留隐患。如果因此造成医生或其他患者感染,他们就成了罪魁祸首。同时,他们认为如果大家都坦然面对艾滋病,这病就会变得不那么可怕了。

  成都某医院一名医学专家称,曼丽的坦诚对其他患者来说是一种福音,患者有知情权。医院拒绝坦诚的患者,原因是多方面的。

  C 声音 部分医院:风险太大规避麻烦

  记者走访了成都市部分医院,包括三甲医院在内的多数院方负责人都发出了相同的声音:他们不愿意收治艾滋病患者,更不愿意为其做手术。

  成都某三甲医院负责人称,如果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们收治艾滋病患者,我们会收治,但一般情况下多数医院都不情愿。为艾滋病患者做手术,主要有两方面的风险存在。第一,艾滋病是血液传播疾病,稍微处置不当就会引发感染。第二,很多医院担心收治艾滋病患者,会让其他患者不敢来医院治疗,影响生意。此外,特殊疾病也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医院怕麻烦,所以持“能拒绝就拒绝”的态度。

  权威部门:医院无权拒绝患者

  成都市传染病医院传染门诊主任陈仕晓介绍,根据今年9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规定,具备医疗技术条件的医院不应该拒绝艾滋病人就医。如果这家医院不具备医疗技术和感染控制条件,就应该建议患者到上一级医院、专业医院治疗。

  昨日记者还咨询了四川省艾滋病防治研究所专家。该专家称,国家对艾滋病患者的就医治疗有专门的规定。对于母婴传播疾病患者的处置,一般都是要求专业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进行处置,而曼丽属于艾滋病患者怀孕,需要进行母婴阻断手术,所以安排由当地妇幼保健院收治的做法是正确的。针对曼丽就医案例,该专家认为,中医院和人民医院拒绝收治都是不应该的,两家医院即便不具备收治或手术条件,都应该向患者讲明理由,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应推诿了事。

  D 呼吁 特殊疾病能否“专院”就医

  成都某高校医疗卫生资源研究专家肖先生认为,艾滋病是高危传播疾病,医院对艾滋病人就医所存在的各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要解决艾滋病人等特殊疾病患者的救治,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专科医院。”肖先生说,比如以前的结核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结核病曾经同样被人们谈之色变,但结核病人就医却不会那么麻烦。精神病人也能顺利地到精神病防治中心接受治疗,艾滋病人的就医问题,相信也能通过设立专科医院来解决。(记者 刘建杨炯 摄影 谭曦)

  编后

  这里有一个博弈:作为曼丽来讲,坚守诚信,尽管给自己引产带来了波折,但她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一些医院拒绝她,尽管维护了自己表面上的利益,却留下了隐患:为方便就医,一些艾滋病患者可能隐瞒病情,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治疗,给医院和其他患者带来更大的威胁。推开一个诚信艾滋病患者的医院,会不会走进一批隐瞒病情的艾滋病患者呢?

  博弈的结论是,要讲诚信。讲诚信,其实会节约更多社会成本,减少更多的危险。

  向曼丽的诚信致敬,并祝她在和疾病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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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09-22
晕,
这种时候,华西居然没站出来。。
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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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小岛 鲜花 +1 - 2006-09-22
离线x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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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09-22
用别人的血真的很不安全~~如果是我,我就问认识的人借了。
医院里医生护士那么多。向他们借点,以后他们如果有需要,再还给他们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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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3楼xsj2006-09-22 12:12发表的“”:用别人的血真的很不安全~~如果是我,我就问认识的人借了。医院里医生护士那么多。向他们借点,以后他们如果有需要,再还给他们[表情]

这个你都相信? 记者不会核实这种消息的,他们潜意识里面希望采访对象说出这个理由。

不是不相信她的话,是不相信记者所提供的消息。
输血医院是有严格指征的,那么年青为什么需要输血呢?如果她输血感染AIDS,那么只有她一个人感染么?那么为什么不起诉血站?

等等,记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借什么借? 医院没有权力私自采血输血的,就算自己家里的人医院也没有权力采血输血。看电视,电影看多了。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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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1楼little2006-09-22 10:59发表的“”:晕,这种时候,华西居然没站出来。。气愤。。

站出来给自己惹麻烦么?

如果一个病房里面有一个AIDS,你如果是一个产妇的话,你愿意和她一个产房么?对医院产科影响有多大? AIDS治疗需要的经费医院不会免了吧,华西如果站出来就是给自己惹麻烦。特别是这样的新闻人物,医院弄不好又是一个哈医二院的典型。躲都躲不开了,还去站出来?

如果站出来的话,协和AIDS治疗水平最高,他们应该站出来。民政部也应该站出来给报销治疗费用。

本来那些医院就没有资历进行治疗,估计他们只是说“我们没有能力处理AIDS产妇”这类话。记者完全可以把这些话都忽略掉,直接说成拒诊。

要知道,现在舆论都是选择性滤过一些关键句子的。

皮科门诊的syphilis,Gonorrhea或者condyloma acuminatum患者,有几个会承认自己的冶游史?他们第一个理由就是说坐马桶传染的。
如果完全相信患者,那么《传染病学》或者《微生物学》《皮肤性病学》里面各传播途径所占的比例就要重写了。

比完全相信患者更严重的是,完全相信记者。那么你完了!
离线y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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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0楼merck2006-09-22 08:10发表的“艾滋孕妇欲做引产 坦承病情后多家医院拒收”: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博弈的结论是,要讲诚信。讲诚信,其实会节约更多社会成本,减少更多的危险。.......

媒体竟然跟读者谈“讲诚信”的问题。媒体是最无诚信而言的。
离线x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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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4楼merck2006-09-22 12:31发表的“”:这个你都相信? 记者不会核实这种消息的,他们潜意识里面希望采访对象说出这个理由。不是不相信她的话,是不相信记者所提供的消息。输血医院是有严格指征的,那么年青为什么需要输血呢?如果她输血感染AIDS,那么只有她一个人感染么?那么为什么不起诉血站?.......


可是据我所知,经常献血的人基本上都是“职业”献血者,一般单位轮到义务献雪血名额,都卖掉的……

医院没有权力私自采血输血的,就算自己家里的人医院也没有权力采血输血。看电视,电影看多了。
医院没权利,可是只要别人自愿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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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7楼xsj2006-09-22 14:54发表的“”:可是据我所知,经常献血的人基本上都是“职业”献血者,一般单位轮到义务献雪血名额,都卖掉的……医院没有权力私自采血输血的,就算自己家里的人医院也没有权力采血输血。看电视,电影看多了。.......

那些职业献血者献血都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了,现在相关规定献血为免费,血站不能为献血者支付报酬。那些人除非自己血多的胀了,放血玩,否则通过献血来换取报酬根本就是违法的。
  重申一遍,采血或者血液成分,医院没有这个权力。医院用血也需要从血站购买。如果医院私自采血,不管理由多么充分,都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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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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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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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6-09-22
但是,
作为四川的医学权威,
华西还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此时,华西都推脱责任,
那么要医学何为?
即使自己无力承担,
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表率,
诚信为准,
积极协调,总比做缩头乌龟好,
无发处理,上报,上报,再上报,
医患关系极其紧张的今天,
这不是又给媒体一把柄。
处理不好还隔离不好?
收治后上报,如果上面不管,那么此时华西再推脱,那么这样才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要怪只能怪中国的医疗水平了。
作为一个四川人,我觉得华西的做法欠佳!
离线lit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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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6-09-22
merc师兄所说的患者隐瞒自己的病原,
自取其咎,
但所谓医者无类,
欠佳,欠佳。。。。。

估计是最近看了医神华佗,
才有这样的想法,
不知是否晕呼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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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11楼little2006-09-22 16:58发表的“”:但是,作为四川的医学权威,华西还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此时,华西都推脱责任,那么要医学何为?.......

华西没有必要把自己作为“医届巡警”来管理这种事情,各种事情都有自己的规定,患者没有去找医院,医院去拉一些不明情况的病号进来,治好了是应该,如果处理不得当,那么按照记者的逻辑,完全可以写一篇“华西某三甲医院为增加收入争夺病员,治疗不当贻误病情”或者“华西某三甲医院恶意破坏其他医院医疗秩序,派出医托招揽患者”

没有哪个医院可以把自己当作理所当然的救世主的,尤其对没有足够经济基础,治好希望不大的患者,就算协和也不会没有患者要求下主动要求接受病人的。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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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6-09-22
引用第12楼little2006-09-22 17:01发表的“”:merc师兄所说的患者隐瞒自己的病原,自取其咎,但所谓医者无类,欠佳,欠佳。。。。。.......

没看什么华佗,你到STD门诊去转转,看看一开始有多少患者一开始是找各种托词隐瞒病史的。特别是某些道貌岸然之辈。
离线saint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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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6-09-23
merck说得很有道理
“曼丽是成都郊县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在一次输血中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一看就很虚假,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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