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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宣传提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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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11-04
        按照国务院、山东省、济南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我校学生从2009年9月1日起全部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使广大同学更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89号)等有关文件。
    二、山东大学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
    为保障在校学生医疗待遇,将具有山东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全部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学校筹资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另外学校设立大学生疾病救助基金,保障困难学生的医疗需求。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范围、参保地
    2009年10全面完成驻济高校大学生的参保任务,驻济高校大学生自2009年9月1日起享受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山东省内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所属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在属地医疗保险机构参保。
    四、大学生基本医保参保的筹资水平、缴费时间、享受时间
    驻济大学生每人每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为120元。补助和缴费标准为:每年个人缴费40元,同级财政补助80元。
    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9月1日至下一年8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五、我校学生缴费办法
    为实现由公费医疗到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我校学生的个人缴费为:2009级新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40元;2008级及以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个人缴纳的40元由学校补助,自筹经费研究生个人缴费40元。另外,学校出资为所有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六、学生如何参保
    (一)学生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填写《山东省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学院对以上资料和《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并将采集的参保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学校汇总参保学生信息上报。
    (三)医保办依据参保信息生成缴费清册,通知学校按缴费清册代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费经医保办审核无误后,由开户银行划入财政专户,并由银行向学校出具保险费缴款收据。
    (五)医保办为参保人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由学校负责发放。
    七、我校参保学生享受的基本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的标准确定。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执行一次,标准为200元(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门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二)住院或门规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标准为12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1.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三)普通门诊
    按《山东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意外伤害门诊
    在校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交校医院,由校医院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报销,起付线200元以下的合理费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赔付80% 。
医疗费用在200元以内(包括200元)的,由校医院向商业医疗保险理赔80% 。
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后办理了休学、退学手续的大学生,在参保期限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报销。
    八、我校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学校筹资为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保费为每人每年35 元(2009年9月1日0时-2010年8月31日24时),保额为意外事故险最高30000元、平安险最高10000元、意外伤害门诊起付线以内赔付8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赔付补充报销最高40000元、因病住院花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部分按比例最高赔付80000元。保险时限为:每年9月1日0时起至下一年8月31日24时止。
    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医疗待遇除享受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按照学校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协议,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理赔以下规定: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起付线200元由商业医疗保险赔付80%;医疗费用在200元以内(包括200元)的,由商业医疗保险赔付80% 。
    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先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剩余的医药费(含起付标准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一级医院赔付85 %,二级医院赔付75%,三级医院赔付65%。
    因门规病种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先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由保险公司赔付,一级医院赔付85 %,二级医院赔付75%,三级医院赔 付65%。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审查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保险公司也不予赔付。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报销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一律按照保险协议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九、学生异地住院规定
    参保学生于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须医保定点)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先有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现金报销材料交至校医院经办部门,由济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个人负担比例同济南市就医个人负担比例一致。
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异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济南市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诊医院限定为北京、上海或天津三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且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
    (三)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须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异地住院报销时凭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诊断书、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统称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交校医院,由校医院到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十、就医费用报销结算程序
    (一)住院:学生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普通门诊:按照山东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在200元以内(包括200元)的,由商业医疗保险赔付80%。意外门诊报销时需提供医保卡、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原始发票等。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学生,意外伤害报销及商业医疗保险理赔由校区医院统一办理。
    十一、学生有哪些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以下情况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生育及相关手术;
    (四)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
    (五)康复性治疗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它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十二、医保卡制作、发放
    由济南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免费为参保大学生制作,发放。
    十三、我校学生医保卡发放前过渡时期的医疗费用报销
我校学生(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将从2009年9月1日起全部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执行的公费医疗有关政策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就医的同学保存好病历及原始发票,待加入医保手续办理完成后,按新的医疗保障政策进行医药费报销,有关政策可咨询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温老师,电话:64101)。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
                                      二00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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