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892阅读
  • 2回复

郑大一附院参与“开胸验肺”被通报批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红色冰风
 
发帖
631
啄木币
1432
鲜花
114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9-13
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郑大一附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被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

针对“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的质疑,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职业病诊断不存在垄断,欢迎所有符合条件的医院依法申请资质认证。

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

据了解,张海超今年6月9日开始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诊断,为什么会被通报?

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卫生厅昨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治不存在垄断”

目前,各地都是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曾经有网友质疑,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对此,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属于误解。职业病诊断资格这个大门一直是敞开的,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

昨日的通知要求,在此专业机构的基础上,每个省辖市必须至少有一家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省直三级医院应依法积极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我省卫生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存在粉尘、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将被重点督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符合条件关闭的企业,要立即提请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停。

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河南商报 记者 郑筱倩 实习生 孟淼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离线g.c.dr.

发帖
4867
啄木币
9
鲜花
787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9-13
信息有点老,不过河南卫生厅那种**行为,
离线woody1314
发帖
2930
啄木币
4135
鲜花
333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9-13
已算是旧闻了
主刀医师停职一年
医院也随后被卫生厅授予职业病检测资格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