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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条例到底有没有必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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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我的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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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8-10-14
很多记者,网友包括我们医学生对不久前的齐鲁孕妇输血事件都有很多争论,但是大多数人都把矛头指向了制度,那么我们就看看这个血液管理条例有没有必要存在了。

先看这么一篇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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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dr. 鲜花 +2 2008-10-14
blueblood 鲜花 +1 200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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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我的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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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8-10-14
 中国的艾滋病进程

  1982年,艾滋病病毒随血液制品传入中国;

  1983年-1985年,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制品感染4例中国血友病病人;

  1985年,一名美籍阿根廷艾滋病人来华旅游,死于北京;

  1989年10月,云南瑞丽吸毒人群中发现146例艾滋病感染者,系从境外传入;随后,全国各地在性病患者、暗娼、归国人员中发现少量经性接触传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1995年,中国艾滋病感染人数的示意图上,一直上扬的曲线呈现45度角跳高而升的趋势:我国中部一些地区的有偿供血人员中发现了为数不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中国的一些艾滋病监测人员起初的习惯是,哪一个地区出现艾滋病感染者后,就在地图上那一部分打上红点;2000年,这项工作他们停止了:中国地图上已经没有被艾滋病遗漏的省份。
离线我的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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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8-10-14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08号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6。12。30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 此贴被我的九月在2008-10-14 17:14重新编辑 ]
离线游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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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8-10-14
制度本身是好的,是没有问题的,是很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个制度的约束,临床用血岂不是乱了套?
离线我的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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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8-10-14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离线aspi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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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8-10-14
rmyaRe:血液管理条例到底有没有必要?
引用第3楼游弋于2008-10-14 17:08发表的  :制度本身是好的,是没有问题的,是很必要的,如果没有这个制度的约束,临床用血岂不是乱了套?

制度是必要的,但绝不是没问题的,只是不够健全罢了。

谁也没说要废除献血法,不要制度的约束啊!这位小学生走起极端来还真是有模有样。
离线我的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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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8-10-14
病人家属的承诺与条例相违是无效的,举一个极端点的例子就是病人要求医生为其实行安乐死并承诺不追究责任,如果医生做了一样要被公诉谋杀罪。

如果因为输血造成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感染,医院的责任决对脱不了,如果日后在因为这个病人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那个责任又有谁来负,我们刚刚要从人治的制度下向法制的制度下转型,难道因为这个就要放弃么?

记者只看到了一个病人的痛苦,那有没有考虑到公众的安全隐患,难道作为公众的喉舌就这么点小妇人的目光么?

制度不当之处不在于不通人情,而在于完善,一旦确立就要执行。如果能有完善的产检档案,如果有完善的稀有血型保障制度,一切也许就有不同的结果,但是绝不是一到这种时候就要特事特办,娱记小报可以煽情,那是他们的生存之道,但是对于那些自认为还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请让你那榆木脑袋思考一下吧,不要整天到处煽风点火,充当长舌妇了。

对于亡者,医生所能做的最大的同情就是全力的救治,而在于制度之外的不能再有更多的要求,有能为之者赞其血气之勇,医者之心。不能者无可厚非,在当今的时代能把本职工作做好的都已经是值得大书特书了。
而记者媒体大人们也不要再拿着这件事来赚稿费工资了,让亡者安息才是最大的尊敬。
[ 此贴被我的九月在2008-10-14 17: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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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外 鲜花 +1 2008-10-14
离线君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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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8-10-14
当an然必要!!无规矩不成方圆!
离线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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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8-10-14
规定还是得人性化一些啊
离线she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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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8-10-28
立规矩是好事,人性化一点,别太教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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