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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伦理考试论述背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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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light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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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8-05-22
— 本帖被 g.c.dr. 从 【医  事】 移动到本区(2008-09-03) —
一)群医不敢救,目睹产妇难产一尸两命

  赫然在网络播客视频中看到:11月21下午4点左右,一名22岁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医院决定为身无分文的孕妇免费入院治疗,但其34岁的“同居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焦急的几十名医生、护士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首都的医院,期间几十名医术高超的医护,可不必死人的难产,三个小时充裕的时间,旁观包括:医院副院长、110的警察、几十名患者在场、甚至有记者和摄象机拍摄,只要“签字同意”剖宫产就可能使母子平安!医院院长甚至请示过多家上级部门领导得到答复——“不签字,就不能手术”,结果——“一尸两命”!为啥——丈夫不签字!结果——医院无责任!

  一个貌似愚盹的民工因拒签“同意”二字,就葬送了“两条人命”,再次引发“谁该负责”的争论,如同几年前在媒体报刊上频频的“医改问题谁之过”的争吵一样。人们努力找寻葬送2条生命的元凶,争论围绕着怪丈夫、怪医生、还是怪被请示的上级领导指示的正确与否之间。当然也有好多“正义”的法律人士翻开“法典”宣布:“根据现今的医疗的法律、规章制度,2命死于丈夫无知,医院和医生无过错!其他各方也没错”。

  (二)“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医疗法律和制度用“授权”杀人

  “2条”活生生的生命消失在可以救命的医院,竟然找不到问责方的理由么?葬送的生命的直接原因是医生的“不作为”,医生竟然是为遵守法律,因为医法说“未得到‘家属授权’就不准抢救”。

  刚读了一个目前的帖子:“这是我们推崇的‘救死扶伤’国家吗?作为母亲,我不能理解这对母子如此的死亡,我也不能理解医生见死不救,我更不能理解上面被请示的领导为什么不同意救人,不就是要签个字嘛……。”我理解那位母亲的心理,“救死扶伤”的衰败和“铁石心肠”盛行难以理解,这个事件是典型的法律规章制度缺陷造成的,不但会付出生命代价,而且制造着无数的铁石心肠!

  现在是法律社会,一切该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都不准超越法律的规定。医疗有医疗的法律法规,是医生医疗行为的最后底线,当道德和医疗法律冲突时,医生的行为最终要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做。中国的医疗法律规定下那位产妇想要活命,自己不清醒的情况下,必须得到丈夫的“知情”和授权,医院和医生不但没错,和被请示上级部门那果断“no”回答一样没错。

  因中国的医疗法律制度的“缺陷”出现今天的人命事件并不奇怪,而且将会越来越多,奇怪的是这些缺陷直到今天才发生人命问题,才能用血来引发人们的注意和思考。如不彻底改变,让一些“宁可相信尺码”的管理部门继续照搬的话,接下来还会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远不止几条生命那么简单——这不是危言耸听。我几天刚写过一偏《“滥法”加“医德教育”能规避医疗风险么?》,说的就是这类问题,短短几天就应验了,但比我说的要悲惨的多。

  (三)当医法阻止救死扶伤、就变成愚蠢短视和滥杀人命的恶法

  医法是让医生救死扶伤,保障人民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医法也助纣为虐地支持愚昧的丈夫杀人时,她就是一部杀人的滥法,就该毫不犹豫地废止她!尽管当初制定者没想这样。如果目前的争论还限于讨论“谁之过”“医生该不该抗法救人”等,而不是讨论如何立刻改变滥法时,这些人就是一群冷酷无知的白痴!

  我们的“医法”是医改后医患关系恶化、医疗纠纷升级时,参照“消费法”临时拼凑起用来“堵漏”和避免医疗风险的。表面看是最大限度的在维护百姓的利益,其实是靠单方牺牲和打压医生利益,制造医患敌对、靠牺牲中国医疗长远发展以求管理部门暂时“安宁”的法律,是“宁可医学不发展,只要眼前别出事”的。明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是规避医疗风险最好的办法”,反采取把医疗风险性和责任全部转嫁给医生,把自己变成了裁判员,用“天价罚款”和“举证倒置”逼医生看病不出错,导致医生看病同时又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医学不发展就是变相在“杀人”……。

  (1)“举证倒置”表面看最大限度地保卫了患者的利益,最大的副作用就是扼杀医疗的积极性,有些复杂疾病是要靠医生临时“现场发挥”才能挽救生命的,扼杀“医生发挥”和“积极性”反而可以害人。(2)医法迫使广大地方医院怕“贪官司”出现了“保护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不敢开展有“高风险的诊疗”,大多地市县医生的技术水平正在越来越下降中,“高尖端技术越来越向首都上海和各个省会大城市集中”,人满为患。而那些占80%中国人口的中小城市不能不得“疑难病”吧?患病后地方治不了怎么办——要么去北京上海,要么等死!(3),医法是为保护患者,打击“庸医,保护名医”,事实上“举证倒置”却使一些从事国际高尖端的专家教授(名医)纷纷成为了被告。上海一家全国乃至世界也有名气的心血管医院的专家们,普遍面临着既要每天继续工作,也要频繁上法庭提供举证,人才纷纷流失。(4),医法还愚蠢地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的医院里行医”,到其他地方就违法——人为限制人才流动,北京的专家永远到不了贫困地区,是为鼓励“救死扶伤”么?(5)医法和制度处处强调“透明”“知情权”,到了“宁可相信尺码,也不相信自己的脚”的程度,除了方便百姓打官司外,使医疗过程烦琐复杂,人为增加看病难,成为紧急救命的绊脚石!

  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高压管理”似乎真的使事故差错逐渐呈下降趋势!但那是使众多“基层医院”因怕风险、故意避开高风险诊疗换来的假象。是人为制造“消极医疗”和扩大“医疗盲区”,让百姓看病更难,让众多医院年轻医生得不到锻炼机会,制造了更多的“庸医”和经验缺乏的“愣头青”,医院也削弱了自主研发更新技术的能力,间接阻碍了医学的发展,远期看所付出的惨痛代价是巨大的!。相关技术只能等高级别医院或国外应用成熟,通过取经方式“移植”回来。我更想说的是:因技术更新延迟的“时差”、“医疗盲区”和医院的“消极医疗”,将会使多少本可挽救的患者失去了生命?会因增添多少不该发生的伤残?这潜在的事实既无法估算也无法被问责。可良心上谁该为他们去负责?惨痛的代价这是为民还是害民?

  (四)下个将以什么方式轮到谁?“一尸两命”后的思考

  这个产妇难产死于医院,医生的冷漠做法和请示上级领导的回答“铁石心肠”,看似因一个简单的“签字”和“知情权”问题,其实体现出我们的规章制度的“缺陷”和过于“教条”造成的。其他类似的“危险条款”远不止如此,法律制度不完善,将来会有更多“产妇惨死”将公布于众,这不是偶然,而是这部医法的必然!现在仅仅是个开始——我不是危言耸听!

  愚蠢的医法规章过于“教条”,间接构成“杀人”的弊端远不止如此。比如我们的《献血法》就是最危机百姓姓名的潜在“杀手”,目前已经开始杀人了,将来会更多;而更大的潜在杀手是我们的“注册制度”——医生只能在自己注册的医院里行医,外出“交流”就是违法,要知道北京的专家到贫困边区一次的团队“义诊”(其实国家是在违法),可以让几千名看不起病的百姓受益(可以挽救失明、可以挽救生命、整救伤残......)。反过来说制止了这些医生交流,就没有这些“受益”了,将会使多少百姓背负失明、死亡、伤残......。这部法规除了可以防止医生“私自走穴”外,最大的作用就是“杀人于无形”,既无法估算和无法被问责。这种边远贫困地区因得不到“义诊”而导致的死亡、伤残算不算——法律在杀人?!

  所以我说我们现在的医疗管理规章制度,从立法本身就是没考虑百姓根本医疗利益的短视法律,全法的宗旨只体现出只看到“以严惩为中心”、甚至以“医疗不发展”为代价去“避免医疗风险”的,没考虑和看到医疗发展后的巨大利益。政府当然知道避免医疗风险要从“提高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入手,要从加大基础投入入手,是以“牺牲医生平息百姓的愤怒”,换得自己免责......。

  讲个医法的案例:我国《献血法》是个霸王的条款并不符合中国国情,规定:医疗用血要由国家的血站“垄断”经销,统一接受社会免费捐献,然后再高价卖给各个医院使用的。患者需要血液救命时,要去血站交“天价”现金购买回来,概不赊欠。任何医疗单位私自采用血为患者救命,就是违法!!!而中国的城镇大多配备了血站,而偏远农村和乡镇则血站配备不全,或者干脆没有。因为血站没有储备导致患者死亡和血站无关。这个法律优点是保护了血液的安全,但过于教条也是最潜在“威胁患者生命”和“杀人不偿命”条款。

  同样和这个产妇遭遇相同,庆幸的是该医生敢于“抗法”,保住患者的生命:去年,某乡镇医院请市医院的某主任为一个妇女做子宫次切手术(通常不用输血),但术中意外,患者需要紧急输血,此地离最近的血站也要几十公里,需要几个小时时间,患者因来不及会生命将不保,当时该主任果断决定找人为该患者输血,连同他本人供献出了400毫升为患者输入,命保住了,但因为血量不够患者留下了某些后遗症。事后,该主任被判违法赔偿,吊销行医资格等。罪名:1,违反献血法;2,违反医师法,医师只能在注册的医院里行医。

  不说这个主任手术合理性的问题,而是遇到这种突发情况在目前的法律下医生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和上面产妇死因为签字与否有惊人的类似——医生该选择“违法”还是“救人”?医疗的风险性有时难以预测的,可是当生命因缺血而受到威胁时,我们《献血法》能否宽容到可以就地采血呢?我访问过网络中的专家,回答是“从道德上是可以肯定的,但他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说白了也就是朝阳医院咨询上级领导得到的答案——“不签字就不能救人”!那个主任的两个罪名是法律制定后所赋予的,结果是他挽救了生命,自己受到了制裁——活该找倒霉!

  这是我叙述这个过时法律制度的冰山一角,不去改变,下个牺牲品是谁?好在有个正义的记者现场拍摄,正义做证,算避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医德批判,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医疗法律制度的反思,亡羊补牢,使今后不再因为政策缺陷再有人丧命,这是百姓生命健康的大好事!全体医生感激这个记者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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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园听风 鲜花 +2 - 20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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