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florid于2007-05-01 20:33发表的:道义上讲是这样的,但是,真的轮到自己,恐怕就顾不上这些了,.......
实际上,我认为道义上讲都不是这样的
一、毕业生毁约好像是欺骗了用人单位,但仔细想想毕业生又被单位骗了多少次?
多少次被用人单位叫了去面试,实际上早已内定,去了就是当“分母”?
多少次单位当初的承诺没有兑现?
(哪怕是书面的,难道谁会拿着签约书去打官司,更不用说那些口头承诺了)
这些不都是赤裸裸的欺骗吗?
实际上,谁都无法否认,毕业生被骗的比例远远高于用人单位
二、所谓“浪费了单位的用人机会,浪费的别人的信任”,我也难以苟同
单位跟你签约,其潜台词就是已经不信任你了。(真的信任还用签个书面的东西约束你?)
而且,违约金也说明了对单位而言,获得违约金的价值要大于等于失去你所造成的损失
说的直白些,就是你的价值就是违约金的数目(对单位而言)
其实也不难理解,那些单位的人事科,年年招人,就像是“情场老手”一样,
实际上他们在跟你签的时候,心里早就做好了你毁约的准备
三、所谓“损害了学校的名誉,让以后的师弟、师妹难以得到信任,难以得到机会”,我亦不能认同
当用人单位提到“上一级某某毁约”,那纯粹是不想要你的托辞,很可能是你的竞争对手跟你的实力差不多甚至比你差,而“其他方面”更硬,用人单位不想要你,找个借口罢了。
试想,毁约纯粹是个人行为,难道会有哪个学校教着学生去毁约,还是哪个学校有“毁约之风”?
况且还没听说哪个学校从没出过毁约的事
因此,单位把上一级的毁约与下一级的就业联系起来,不是借口又是什么?
还是那句话,用人单位就是“情场老手”,毕业生就像“刚谈恋爱的小孩”,
这两个人在一块,受骗的恐怕多半不是“情场老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