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评价机构的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里任职
如果这些人是干医的话,他们自己单位的用药怎么评价。如果不行医的话,他们如何评价?如果不是学医的话,那么怎么评价?
例如评价齐鲁医院某个大夫,某个人的用药处方,是不是要省立的来评?如果省立的给评坏了,那么该院的处方齐鲁是不是也要扁呢? 他们双方有争议是不是要找个地方仲裁一下? 学法学的法官么?
还有,申请药物评价是free的么?如果不是free,那么至少评价一次也要50块钱吧。加上这50块钱,原来花150的处方,现在也是200了?
评为不合理处方怎么处理?医院赔钱? 赔多少?这个评价机构是有法律效力,命令医院执行么? 属于政府部门还是民间组织? 如果是政府部门,那么这些“裁判”发工资么?属于卫生局直属? 如果是民间的话,有什么约束力?
最好人大再给个司法解释。
其实这种“药物评价”推广开去,就是“医疗评价”,评药扩大就是评医了。
哪个市级机构能评价市级医院(特别是最好的医院)的医疗是不是合理呢? 如果No.2的医院说No.1医院的医疗是过错的,是不合理的,那么No.1的能不能服气?如果自己评自己,那么怎么弄呢?
医疗工作这么复杂,恐怕进行评价还是不简单的。
[ 此贴被merck在2006-11-01 13:1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