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和规范功能。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三级,其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目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制订。
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研究生和本科生人才培养的不同要求,在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目录下分别编制。
我国先后实行过三份学科专业目录。第一份是1983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试行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第二份是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正式批准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专业目录》)。第三份是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教育部将高等院校里的学科门类分类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目录。
一级学科是学科大类用四位码表示。
二级学科是其下的学科小类,用六位码表示。
【注】二级学科无法申请成为一级学科,但是可以申请成为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点,而一级学科一旦申请成功,其下的所有二级学科都可申请成为博士学位授予点。
PS:全国医学领域学科目录调整专家咨询论证会在复旦大学召开,
http://www.fudan.edu.cn/fudannews/2010/0714/25181.html 按1997年颁布的分类,医学领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