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liu_redsnow于2006-05-08 13:36发表的“”:有干劲啊!老兄又出新签名了啊每次都很有创意啊.......
中宣部还是教育部给钱呢?
应该想一想,为什么在山大办,为什么不在北大,复旦,中山办?
因为这种活动和奥运会一样需要承办的。省里出一点,学校应该拿大头的。
汕头大学也很牛的。
关于印发《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和科教管理奖励规定》的通知
http://www.med.stu.edu.cn/xw/dzjg/cwmenu/1/006.htm 学院各单位:
《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和科教管理奖励规定》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汕头大学医学院
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和科教管理奖励规定
为了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强化科技创新意识,促进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提高我院整体科技水平,推进“211工程”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和奖励范围
本规定仅涉及由我院及我院科技人员排名第一所承担或完成的科研课题、成果、学术论文和专着等方面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
(一) 本院教职工所承担的一切科研课题都应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一切科研经费都应汇入学校财务帐号。科研经费由科教处设立经费本后,由课题负责人掌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开支使用,日常开支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后按财务手续报帐。低于2000元的开支项目,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经科教处负责人审批;在2000至 5000元间的开支项目,经科教处审核后,由分管副院长批准;5000元以上开支项目须经科教处报院长批准。
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应事先征得设备科同意,经设备科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手续手才能报销,使用者应另办理领用手续。如所购买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项目的委托方,应在设备科备案,待项目完成时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否则不能结题。
学院对科研单位实行水电计量,对超标单位按规定征收水电费。
(二) 各类科研经费(不含仪器设备及配套经费)分配比例:
1、技术转让
① 课题组提成50%
② 中介费10%
③ 管理费40%
其中:科教处管理费5%
学院发展基金35%
2、纵向项目
① 科研运行费78%,按课题设立经费本
② 课题组提成20%
③ 科研管理费2%
3、横向项目
① 科研运行费90%,按课题设立经费本
② 科研管理费5%
③ 中介费5%
④ 课题组提成纯收入的50%,纯收入的另50%交付学院。
(三) 各类纵向课题完成后,要按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考核,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后,其课题结余经费可提取40%奖励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课题组:学院科教处 按 8:2分配),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其余经费用于课题组的科研活动。中止、撤销或未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都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酬金,结余经费由科教处收回,除按规定上缴外,其余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临床工作人员的课题配套经费由学院及申报所在医院各配套50%。在外单位立项的课题随申请者转入我院后,经课题主管部门和承担者原单位同意,第一作者单位改为汕头大学医学院,一切手续完备者,按转入经费国家级1:1、省(部)级 1:0.7配套(每项最高配套20万)。此外不予另外奖励。
(四) 论着审稿费、发表费:如论着被核心版SCI、EI收录的学校予以报销50%;其他发表的论文有课题者,从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者,由个人自行解决。
(五)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成果鉴定、登记、报奖经费由学院支付50%。省部级以下成果鉴定、登记、报奖经费由课题组或申请者支付。
(六) 关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规定
1、参加的会议必须是与本专业有关或密切相关专业的国际大型学术会议,且论文被大会录用并在会议宣读和交流。
2、需向科教处提交参加会议的通知,经科教处审核同意后上报院务会批准。
3、如论文被ISTP收录的(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准),学院予以报销资助差旅费、宿费、会务费等总费用的50%。另50%由课题经费或个人支付。
4、回国后应向科教处书面汇报国外学术交流情况,并在本学科或教研室以上范围做学术报告。
第三条 科研教学奖励
(一) 科技成果奖。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发明专利成果者,学院将再行奖励,奖金额如下:
国 家 级 一等奖100万元
二等奖30万元
三等奖10万元
省(部)级 一等奖5万元
二等奖3万元
三等奖1万元
市(厅)级 一等奖8千元
二等奖5千元
三等奖3千元
科技成果鉴定奖 国家级成果登记证书 3千元
省(部)级成果登记证书 2千元
市(厅)级成果登记证书 1千元
当年职务获发明专利者(仅限所有权为汕头大学医学院的),学院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10000元/项
实用新型:3000元/项
外观设计:1000元/项
(二) 教学成果奖
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院)级教学成果奖,学院将再行奖励。奖金额如下:
国 家 级 特等奖100万元
一等奖30万元
二等奖10万元
省(部)级 特等奖5万元
一等奖3万元
二等奖1万元
校(院)级 特等奖5千元
一等奖2千元
二等奖1千元
(三) 论文著作发表奖
1、论文被核心版SCI收录,在影响因子10以上的杂志发表,每篇奖励100000元,在影响因子1~10之间的杂志发表每篇论文按影响因子乘以 10000元奖励,如影响因子为3.8,则奖励38000元,在影响因子1以下的杂志发表每篇奖励5000元。会议论文被ISTP收录者每篇奖励1000 元。研究生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参加评定。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主编出版专着或教材,出版后一次性发放奖金50元/万字,再版不重复奖励。
(四) 课题立项奖
凡申请到正式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按上级下达经费1∶1和1∶0.7配套科研基金(每项最高配套20万)。凡中标承担国家级课题者按下拔总经费的10%一次性另外奖励,省部级课题者按下拔总经费的5%一次性另外奖励,市厅级课题者按下拔总经费的2%一次性另外奖励。对经上级立项但未予资助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每项配套启动基金5千元,不予另外奖励。
(五) 申请者按以上各条款申请奖励、如同一内容重复中奖者,只按最高奖项发放(或补齐不足款项),均不得重复奖励。
(六) 以上各项奖金如发至课题组(或获奖单位),应保护第一申请人(负责人)获得奖金总额的50%以上,其余部分按参加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以外文形式发表论文,翻译者应获得总额的20%。
(七) 凡获得以上奖励者,可视为重要业绩,计入年终考评,并据此结合思想政治表现及其它表现,作为评选各级先进和名誉称号的重要指标。
(八) 凡在报奖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投机取巧和欺诈行为者,以及推荐人和评奖人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申请或评审资格,如已被批准授奖,一经发现即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九) 以上奖励条款由科教处组织实施,学院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全院所有在编或离退休教职工、客座人员(在本院工作期间取得获奖成绩)均可申请以上各项奖励。临床工作人员(无论何种编制)获奖金额、由学院及所在附院对等负担。
(十) 为激励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成果奖在上级下达的奖金总额中,按国家级8%、省部级5%、市厅级3%的比例另拔款,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奖金,课题立项奖按国家级800元/项、省(部)级300元/项、市厅级100元/项,奖励主管部门(没有下拨经费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奖励依据
(一) 课题奖励:以学校确认后的课题合同以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经费拨款通知为依据;
(二) 成果奖励:以有关单位每年下达的成果登记、奖励证书为依据;
(三) 论文著作奖励:论文以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提供的证明为依据,并提供论文单行本一份;著作以出版的原件为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和科教管理奖励条例(暂行)》(汕大医[1999]42号文)及《汕头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和科教管理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汕大医[1999]71号文)同时作废。本规定由科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