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住还要多说两句。
这个问题确实不应该属于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择业观的问题。
毁约不是不可以,我楼顶的题目也写清楚了,是慎重的问题。毁约带来的影响不是直接的,即发的,而是迟发,缓释的。
前面也说过,如果向后看,那么不仅仅是医学院,各种综合小大学都有很多毁约的, 甚至把这个协议当作一个留住单位进人名额的诱饵。如果向前看,那些多数毕业生有良好信誉的学校,肯定可以在这些学校之间脱颖而出。用人单位当然有办法对付这种毁约,特别是人员名额比较少的单位。提高违约金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办法。现在几千元当然多数同学付得起。如果提高到几万元呢? 如果这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合约建立在这种经济压力之下的话, 这个单位其实可以专门靠毁约金来发财了。
毁约多的学校肯定会压缩其毕业生的就业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