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4067阅读
  • 0回复

北京协和医院一病例(转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merck
 
发帖
7064
啄木币
5576
鲜花
1074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6-01-23
http://www.fmedsci.com/cgi-bin/bbs3000/bbs.cgi?menu=show&id=200306182038&slttitle=20020912111518&see=415
发表于 2002-09-12.11:15:18             
--------------------------------------------------------------------------------

患儿于1985年12月17日生于哈尔滨市,2000年6月5日发现右纵隔巨大肿瘤,同月12日于哈医大二院手术,手术成功,病理为内胚窦瘤,随后开始化疗,2001年初出现复发,随后的化疗没能使肿瘤消失,至2001年7月共计化疗十次。经医学专家建议,于2001年7月26日在北京协和医院作了PET扫描,确定病灶唯一,北京协和医院专家会诊后同意手术,随后于2001年8月14日在北京协和医院心胸外科行纵隔肿瘤切除术,手术成功,效果良好,病理诊断为内胚窦瘤。经查阅相关医学资料,该类肿瘤在联合化疗方法出现后,使用“正确的化疗方案,适当的剂量和合理的化疗间隔”,其治愈率极高,从而家属和患儿一直满怀信心。
2001年8月29日入住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后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是导致患儿于2002年1月9日在北京协和医院死亡的最根本原因,过程中医生和医院的行为使孩子难以安息,家属的愤怒难以平复。家属指控医生和医院主要事项如下:
1.--严重不符合相应的治疗规范。该肿瘤要求术后两周开始化疗,在协和医院的首次化疗于2001年9月10日开始,(第二次化疗间隔又拖延一周)严重不符合相应的治疗规范,为日后的治疗留下了严重隐患。
2.--用人体做药物试验。大夫在孩子身上使用的两次化了方案EMA/CO是治疗其它肿瘤的标准方案,而不是治疗该患儿肿瘤的方案(另有标准方案治疗内胚窦瘤),这是在患儿身上作药物试验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进一步影响了二次术后的宝贵时间,同时给身体带来了不必要的多余的副损伤。
3.--严重医疗事故。2001年10月8日出现的长春花碱事故,给孩子的身体带来了极大伤害,事后两天血小板降到4.6,白细胞亦异常降低,口腔溃疡等。联合化疗中药物的使用是极严肃的。错误的用药,其后果是不可估量的。且长春花碱与医嘱不同,医嘱又与标准方案不同,该标准方案又不是治疗该肿瘤的联合化疗方案。且长春花碱放在联合化疗方案中剂量严重超标。
4.--故意杀人。2001年10月17日医生以耐药了,没有后线方案为理由不顾家属的一再请求,坚决给孩子停止治疗和必要检查达一个多月之久,导致2001年11月15日夜肝部疼痛后再检查肿瘤已全身转移。这是医生医院罕见的不人道,不医道的犯罪行为,是为掩盖用患儿作药物试验,长春花碱事故的患得患失行为,故意置孩子于死地是杀人行为。
5.--推卸责任,确定了孩子的必然死亡。2001年10月17日至2001年11月末医院不是面对事实,采取必要的方式给以积极,有效的治疗, 而是竭力阻止给孩子继续治疗,推卸责任,医院的做法及相关责任人违法。
6.--篡改病历是犯罪行为。怀疑医院将病历做了修改,有待司法鉴定。

可怜,可爱的孩子这样死去,作为孩子的父母不单是悲痛,而且满腔愤怒,有待法律给个公道,使相关有罪的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如下是复议鉴定结论如此地不顾事实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京医鉴字[2002]20号

关于姜之桥在北京协和医院医疗问题的技术鉴定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 2002 年 7 月 23 日召开了关于姜之桥

在北京协和医院医疗问题的技术鉴定会。

姜之桥,男,15岁。因纵膈内胚窦瘤术后一年发现纵膈内肿物于 2001

年 8 月 9 日收住北京协和医院。患者曾于2000年 6 月 2 日在外地医院行

右侧纵膈肿物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为:纵膈内胚窦瘤。 2000 年 7 月 13

日至 2001 年 7 月 2 日在外院共化疗 10 疗程,化疗药物累积用量:顺铂

1960mg,环磷酰胺 4800mg。长春新碱 6mg,表阿霉素 180mg,vp16 1600mg,

VM26 1200mg,博来霉素 272mg;化疗期间由于 AFP 升高加用放疗一疗程。

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后,于 2001年 7 月 26 日行 PET 检查,发现纵膈内

异常肿物,考虑肿瘤复发。于 8 月 14 日在胸外科行右下纵膈恶性生殖肿

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为(前下纵膈)恶性生殖细胞肿瘤,(卵黄囊瘤);

(前纵隔脂肪团)脂肪组织中有卵黄囊瘤浸润浸润。于2001年 8 月 23 日出

院。

为进一步治疗于 2001 年 8 月 29 日在再次收住北京协和医院。入院

时体温 36C,脉搏 70 次/分,呼吸 20 次/分,血压 110 / 60mmHg,一般情

况好。完善各项检查。妇科肿瘤专业组讨论认为: 患者纵膈恶性生殖细

胞瘤, 第一次术后化疗期间即复发, 且对生殖细胞瘤敏感药物皆耐药,

而 EMA—CO 方案对恶性生殖细胞肿瘤有一定作用。向家属交代病情,征

得家属同意并签字。于 9 月 10 日至 10 月 8 日共用 EMA—CO 方案化疗 2

疗程。在 10 月 8 日行化疗时,医嘱为 VDS 2mg,但误用 VLB 10mg。化疗

后, AFP 仍持续上升。专业组再次讨论认为:患者肿瘤复发为耐药型,放、

化疗均无效,继续化疗明显影响患者生活质量,遂予以对症治疗。 11 月

19 日,腹部 CT:肝转移;胸 CT:双肺、胸膜及纵膈内淋巴转移; 11 月

23 日骨显像提示:不除外骨转移。 11 月 13 日和 12 月 6 日,先后请院内、

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对患者所采用的支持治疗方案。 12 月 28 日夜,患

者出现呼吸困难, 2002年 1 月 7 日出现神志不情渐呈深昏迷,急性左心

衰,肝肾功能急剧恶化, 2002 年 1 月 9 日突然心率下降、血压下降,血

氧饱和度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详细查阅了病历及有关资料,

经过严肃、认真的讨论后一致认为:本例为生殖腺外(睾丸,卵巢)的

生殖细胞恶性肿瘤,极为罕见,恶性度极高。患者曾用多种常规化疗均

未达到很好疗效。协和医院经过手术后,AFP水平仍继续升高,说明病情

未得到控制,仍继续发展,应用 EMA—CO 化疗方案是可行的。在治疗过

程中,误用长春花碱属医疗差错,但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本例患者

死亡,属疾病的自然病程。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

二条的规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 ———★ ——— )
鉴定专用章






如下是鉴定申请




鉴定会陈述报告
对于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东鉴(2002)第5号鉴定书,我们认为不论是其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具体理由为:

一、初级鉴定报告采纳协和医院的意见,认为在“患者对EMA-CO方案不敏感,AFP持续上升,进一步化疗增加各种化疗并发症,建议停止化疗,给予对症支持治疗。”且“经过院内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协和医院治疗方案。”这根本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不仅停止了化疗,而且停止了任何治疗和必要的检查,主治医生沈铿一个月未来查房。我们不禁要问,这就是协和医院所谓的治疗方案吗?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从2001年10月8日出现"长春花碱"事故,到2001年11月16日发现转移,40天内,协和医院停止了任何治疗和必要的检查,主治医生沈铿一个月未来查房。鉴于2001年10月8日出现的长春花碱事故,随后五天孩子血象异常下降,家属于2001年10月15日不得不向院方提出要求:
1. 医院应全力救治孩子。
2. 从2001年10月9日始医疗费用应由协和医院承担。
3. 提供较好的住院环境以防感染。
仅相隔一天,也就是2001年10月17日沈铿告诉家属说孩子耐药了,没有后线方案了,要停止治疗,后来一个月内无论家属如何苦苦请求,他们仍坚决不给继续治疗。
沈铿大夫告诉家属说停止治疗是因为孩子耐药及没有后线方案,家属认为他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首先,协和医院 没有对孩子作任何耐药检查和化验,耐药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退一步说,即使孩子真的耐药,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介绍,如果EMA/CO用后耐药,(姑且认为可用)用EMA/EP方案可作EMA/CO后线方案。而且,内胚窦瘤耐药患者(假设是耐药了)可用国内外公认的PEI方案作为治疗内胚窦瘤耐药后的后线方案(该方案沈铿医生曾于第一次给孩子施用EMA/CO方案后下过医嘱, 后撤消,说再用一次EMA/CO方案),我们要求协和医院和沈铿医生作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不用上面提到的两个后线方案,而是不顾家属再三要求,而坚决不予治疗。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只能认为是医院、沈铿医生过于自信,极不人道地停止对孩子的治疗和必要检查,最终导致2001年11月15日 夜11时孩子疼痛后才检查,肿瘤已全身转移。
2001年11月26日医院应家属2001年10月25日"申请对2001.10.8超剂量输入长春花碱事故鉴定"给家属的"姜之桥病情介绍"(两份)中关于他们停止治疗是这样说的
“化疗后,病人血小板和血细胞数量曾一过性下降,经积极治疗后恢复正常。因此,不会影响下一步治疗。但是,(11月7日)经专业组再次讨论认为EMA-CO化疗方案不敏感,主要指标AFP仍持续上升,这种病人预后极差,目前病人一般状况较好,进一步化疗仅增加各种化疗并发症,并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应停止化疗" 。
"11月7日专业组再次讨论"是为逃避罪责做准备,该肿瘤能允许停止治疗一个月后再讨论吗? "EMA/CO化疗方案不敏感,AFP持续上升"EMA/CO根本就不是应该用的化疗方案,用后APF岂能不升高? "目前病人一般状况较好,进一步化疗仅增加各种化疗并发症"是不是所有的患者,在一般状况较好时,就要停止治疗,而故意等肿瘤复发,死亡?"并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停止治疗就意味着孩子一定要死,他们很清楚这一点,那么何以还有生活质量而言?"应停止化疗"这时候AFP是 5430,CT显示没有病灶,在这样条件下,谁给他们的权利要眼看孩子复发,死去?根据何在?是为了掩盖用人体作试验的罪行?还是为了掩盖长春花碱事故的身体伤害?家属认为停止治疗是故意杀人行为。当事人沈铿,姚央必须对孩子的死负责。

二、初级鉴定报告对于协和医院误用药物的表述是含糊的,淡化了事态的严重程度。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2001年10月8日执行医嘱EMA/CO第二疗程第八天化疗,当日所输药液有:葡萄糖、盐水、枢丹、长春花碱,和乐生等。当输过长春花碱入壶数分钟后,护士孟伟回来放液,对我说:"实在对不起,长春花碱医嘱是2毫克,我错加入了10毫克"。当时我觉得情况严重,对护士说:"我们不说这些,马上给大夫打电话,我来和大夫说",护士当即叫通任彤大夫电话,我说:"这次用的是长春花碱吧?"(日前大夫已通知,本次化疗用长春花碱,是进口药,稍贵点,用量是2毫克)回答:"是",我说:"医嘱是2毫克吧?"回答:"是",我说:"长春花碱能否用多一点"?对方说:"我正准备和沈大夫商量是否加点量"。我说:"加多少呢"?对方说:"考虑用到3毫克"。我说:"要是用5毫克呢?对方说那怎么能行?……"我说:"电话不说了,我马上过你那里去"。到了任大夫所在的妇产科,我把情况经过告诉了他,大夫问我:"每分钟滴数是多少"?我说:"估计有80滴以上吧"(后经计算最少是每分钟130滴,近3小时内输完1000毫升葡萄糖液,且中间插入枢丹入壶,长春花碱入壶)任大夫说:"可能都进去了"。任大夫又说:"应该不会有生命危险,我们会注意观察"。我回到了病房区,护士等在那里,我把任大夫说的告诉了她,并劝她:"不要担心,不会有生命危险"。当晚医生作了相应的救护安排。
次日,2001年10月9日,任彤大夫和郭勤护士长找我,"情况我都知道了,我们的护士肯定错了,坐下来谈谈,看你们家属对这件事有什么要求",护士长说。我不清楚;超剂量输入长春花碱会有什么大的影响,也看大夫与护士长态度诚恳,当即表态:"看来没有生命危险,由于小的影响而多产生几千元的医药费用,由我们家属自己承担,不要难为护士",任大夫和护士长说:"家属很通情达理",他们又问我是否通知院方,我问:"你们对这件事情都知道了,是不是已经确认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他们回答:"这是肯定的,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的"。经再次询问是否通知院方,我说"通报给院方也好,我的意见只是确定下来有这么回事,没有任何其它要求",他们说:"这样也好,免得担责任"。过一会,护士长把医务处孙阳处长请来, 护士长把情况详述一遍,我也重申了家属的观点。孙处长要求任大夫与药剂部门联系,了解药的超量问题,又要求与血液科联系看可能会有什么影响,要求立即汇报沈铿主任看如何积极补救治疗。同时要求护士长安排好护理。孙处长明确地说;出这种事是绝对不应该的,是我们医院错了。医院的这种作法和这样的态度让我们家属又能说什么呢?我觉得处理的是合情合理,即使觉得超4倍剂量输入长春花碱应该不妥,也只能寄希望影响不大。可过两天血小板和白细胞产生了以往从来没有的异常变化。输了两袋血小板,打了七针升白针,六天后白细胞还是上不来,我们不得不向医院提出了如上三点要求。
2001年11月8日,停止治疗间隔整整一个月,我们被告之事故"真实经过",由医务处召集相关人员参加,我们被告之经过是这样的:
执行EMA/CO方案中的CO方案(第八天疗程)医嘱上写的是VDS(前次化疗是长春新碱)2毫克,护士张玉珍在录入微机时VDS没显示中文药名,张玉珍打电话给妇产科大夫任彤问VDS是什么药,任彤回答是长春花碱2毫克。护士就按照大夫的电话口头医嘱取药,错取了10毫克的长春花碱,护士孟伟输液前未仔细看医嘱,从而一错再错地就将10毫克长春花碱全部输入了孩子的体内。
他们告诉我VDS叫长春地辛,2毫克VDS完全相等10毫克的长春花碱,对身体没有影响,反问他们白细胞,血小板异常下降是怎么回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我本以为今天他们找我们来是要告诉我们下一步治疗方案,采取什么特殊措施。可是听到的却是都在逃避责任,病人家属要求治疗的中心问题,他们还是不予理睬。他们在"姜之桥病情介绍"中说:
"关于10月8日用药问题,主管医师开出静脉化疗医嘱:VDS2mg入壶。护士执行医嘱时,实用药为"长春花碱10mg"("长春花碱10mg"与"VDS2mg",属同类药物,其用量在安全范围)。化疗后,病人血小板和血细胞数量曾一过性下降,经积极治疗后恢复正常。因此,不会影响下一步治疗"。
我们家属认为一个月后医院篡改了医嘱,实际医嘱应该与任彤大夫说的一样,是两毫克"长春花碱",而不是什么"VDS"。
初级鉴定关于此条结论不够科学严谨,事实上孩子血小板两天后到了4.6万,白细胞确实异常下降,后被坚决地停止了治疗,事实上也再次影响了下一次化疗周期。事实上确实给孩子带来了身体不可逆的伤害。

三、初级签定结论认为协和医院所选的化疗方案可行。我们认为这种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依据。
经咨询医学专家,查阅资料(如:中国抗癌协会编《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 ,新华书店相关图书,协和医院医生所撰医书)和国际互联网搜索,全都认为EMA/CO是用于治疗滋养细胞瘤(葡萄胎,绒癌;肿瘤标记物HCG)的标准化疗方案,而不是治疗胚胎类肿瘤(内胚窦瘤;肿瘤标记物AFP)的标准化疗方案,(我孩子的HCG一直正常)。家属认为沈铿医生用EMA/CO方案治疗内胚窦瘤是有意在孩子身上作试验。严重占用了使用正确方案救治时间,给孩子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关于EMA/CO的适用范围及内胚窦瘤在《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P649-P655和P670,P678-P680中有明确的要求,就连沈铿自己在"中华科学杂志,2001年6月,第36卷,第6期"上的论文中也明确说明了内胚窦瘤的治疗方法。
通过互联网,可以查到国际各大医院,网站对内胚窦瘤的明确临床方案,EMA/CO方案有十分明确的治疗范围,就是针对葡萄胎,绒癌的。
对于我的孩子所患的纵隔生殖细胞瘤,属于胚胎类肿瘤,治疗该种肿瘤的标准化疗方案为:PVB;PEB,PEI。

初级鉴定说:"所选化疗方案可行"没有依据。且协和医院自述"认为患者对EMA/CO方案不敏感",也就是证明了该方案不应该用于治疗内胚窦瘤。(2001.9.10查APF=3421,同日用EMA/CO方案化疗后,于2001.9.21查AFP=7109。)协和医院为什么放着标准化疗方法不用,而采用一种治疗另一类肿瘤的化疗方案,他们应当向到会的专家和我们家属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应提供出临床理论依据,否则我们只能认为协和医院在利用我的孩子做人体试验,因为根据资料显示用此方案治疗内胚窦瘤是绝不可能治愈的。孩子在行了二次手术后的最佳救治机会,被沈铿用 EMA/CO做了试验,而没有用正确的方案。我们家属认为沈铿的行为是蓄意谋杀。
另2001年9月10日首次化疗时没输止吐药(不符和化疗常规),使孩子呕吐达数十次;"格拉诺赛特"升白针的施用(选药不合理);"长春花碱"的施用(非标准方案中药物)等,目的均在试验。

四.不规范的治疗
医院、沈铿医生施用化疗周期严重不规范;该肿瘤复发快,没有施用正确方案而用EMA/CO占用了宝贵救治时间,2001年8月14日在协和医院作了纵膈肿瘤切除手术,(手术成功,术后状态良好,)术后2001年9月10日,医院、沈铿医生第一次给孩子上化疗,化疗时间后拖10多天,两次施用EMA/CO方案间隔两周,但若用该方案则严格规定两次间隔一周;2001年10月8日后近四十天内停止了任何治疗。治疗周期严重不符合规范,亦必将导致肿瘤复发而死亡。
初级鉴定对此项没有结论,但可以看出医生的极端不负责,不符合相应的治疗规范。这又是不是严重不负责的行为,这种肿瘤的治疗允许治疗周期不规范吗?要是不允许,那么后果是什么?是否必然导致肿瘤复发而死亡?

总而言之;我的孩子非常不幸得了这种病,我们家属为了使孩子痊愈费尽心血,为了使他活命,让他忍受一次次治疗时身体的痛苦,而我们家属不得不忍受心理的巨大痛苦。可我们家属和孩子都没有放弃,又做了PET检查,确定病灶唯一;行了二次手术,效果良好,术后孩子状态极佳,两周后APF降至1006,充分提供了活命的最好基础。我们的心情无比喜悦,满怀信心地在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治疗。
可是丧心病狂的沈铿,用这完全可治愈的孩子当作试验的坯子,用了不该用的EMA/CO方案。不正确的化疗方案用后,其效果可想而知,(第一次用药后AFP从3421升到7109),从而贻误了用正确化疗方案的最佳时机,更不能容忍的是,当出现医疗事故后,沈铿灭绝人性地,停止了给孩子的任何治疗,眼看着肿物复发,残酷地杀害了这个十六岁的孩子。
姚央自称是代表医院,代表院长,对于沈铿的行为给以了坚决的支持。她是杀害我孩子的第一帮凶。停止治疗会导致肿物复发到死亡是必然的逻辑关系,如果用正确的化疗方案,而不是用EMA/CO,如果不错用长春花碱剂量,如果规范治疗周期,如果不给予坚决地停止治疗,今日可能孩子已经痊愈出院了,可是他们用我的孩子作了实验品,让他受尽了身体的痛苦折磨。。。。。。,残酷地杀害了他。
我们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国内外罕见的特大医疗责任事故,沈铿及其帮凶姚央必须对孩子的死负责,必须认罪伏法,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
作为孩子的家属,我们恨不得随时将置孩子于死地的沈铿,姚央碎尸万段,为可怜的孩子报仇,倾泻我们家属天大的愤怒。然而,我们仍然相信,就事实及其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医学和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的,会为孩子报仇的。鉴于初级鉴定没有确凿的根据而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家属坚决不能同意的。。。。。。。。。。。。。。所以我们提出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复议"。请医学专家评说,相信专家们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对双方都负责任的态度,就如上家属的指控,会给我们一个有根据的,明确的结论。




陈述人:姜维国(孩子的父亲)
电话:13161637577
日期:2002年 7 月 23 日




另:

1. 医院篡改病历。肾科会诊,VDS用药,血常规等
2. 请外院专家会诊时间,2001,11,14和2001,12,6,这些专家没有看孩子,目的在
于为日后开脱罪责。不但愚弄了孩子和家属,也愚弄了那些外院专家。
3. 2001,9,29静脉插管,说可用半年,然后再换。2001。10。17前一再说换方案。
4. 长春花碱事故后,医院沈铿,姚央态度十分无赖,卑鄙。
5. 下过PEI遗嘱,后退药,说再用一次EMA/CO。 也就是说沈铿知道应该用PEI方案。




如下是鉴定会家属陈述报告




鉴定会陈述报告
对于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东鉴(2002)第5号鉴定书,我们认为不论是其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都存在着明显的错误,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具体理由为:

一、初级鉴定报告采纳协和医院的意见,认为在“患者对EMA-CO方案不敏感,AFP持续上升,进一步化疗增加各种化疗并发症,建议停止化疗,给予对症支持治疗。”且“经过院内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协和医院治疗方案。”这根本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不仅停止了化疗,而且停止了任何治疗和必要的检查,主治医生沈铿一个月未来查房。我们不禁要问,这就是协和医院所谓的治疗方案吗?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从2001年10月8日出现"长春花碱"事故,到2001年11月16日发现转移,40天内,协和医院停止了任何治疗和必要的检查,主治医生沈铿一个月未来查房。鉴于2001年10月8日出现的长春花碱事故,随后五天孩子血象异常下降,家属于2001年10月15日不得不向院方提出要求:
1. 医院应全力救治孩子。
2. 从2001年10月9日始医疗费用应由协和医院承担。
3. 提供较好的住院环境以防感染。
仅相隔一天,也就是2001年10月17日沈铿告诉家属说孩子耐药了,没有后线方案了,要停止治疗,后来一个月内无论家属如何苦苦请求,他们仍坚决不给继续治疗。
沈铿大夫告诉家属说停止治疗是因为孩子耐药及没有后线方案,家属认为他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首先,协和医院 没有对孩子作任何耐药检查和化验,耐药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退一步说,即使孩子真的耐药,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介绍,如果EMA/CO用后耐药,(姑且认为可用)用EMA/EP方案可作EMA/CO后线方案。而且,内胚窦瘤耐药患者(假设是耐药了)可用国内外公认的PEI方案作为治疗内胚窦瘤耐药后的后线方案(该方案沈铿医生曾于第一次给孩子施用EMA/CO方案后下过医嘱, 后撤消,说再用一次EMA/CO方案),我们要求协和医院和沈铿医生作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不用上面提到的两个后线方案,而是不顾家属再三要求,而坚决不予治疗。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只能认为是医院、沈铿医生过于自信,极不人道地停止对孩子的治疗和必要检查,最终导致2001年11月15日 夜11时孩子疼痛后才检查,肿瘤已全身转移。
2001年11月26日医院应家属2001年10月25日"申请对2001.10.8超剂量输入长春花碱事故鉴定"给家属的"姜之桥病情介绍"(两份)中关于他们停止治疗是这样说的
“化疗后,病人血小板和血细胞数量曾一过性下降,经积极治疗后恢复正常。因此,不会影响下一步治疗。但是,(11月7日)经专业组再次讨论认为EMA-CO化疗方案不敏感,主要指标AFP仍持续上升,这种病人预后极差,目前病人一般状况较好,进一步化疗仅增加各种化疗并发症,并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应停止化疗" 。
"11月7日专业组再次讨论"是为逃避罪责做准备,该肿瘤能允许停止治疗一个月后再讨论吗? "EMA/CO化疗方案不敏感,AFP持续上升"EMA/CO根本就不是应该用的化疗方案,用后APF岂能不升高? "目前病人一般状况较好,进一步化疗仅增加各种化疗并发症"是不是所有的患者,在一般状况较好时,就要停止治疗,而故意等肿瘤复发,死亡?"并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停止治疗就意味着孩子一定要死,他们很清楚这一点,那么何以还有生活质量而言?"应停止化疗"这时候AFP是 5430,CT显示没有病灶,在这样条件下,谁给他们的权利要眼看孩子复发,死去?根据何在?是为了掩盖用人体作试验的罪行?还是为了掩盖长春花碱事故的身体伤害?家属认为停止治疗是故意杀人行为。当事人沈铿,姚央必须对孩子的死负责。

二、初级鉴定报告对于协和医院误用药物的表述是含糊的,淡化了事态的严重程度。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2001年10月8日执行医嘱EMA/CO第二疗程第八天化疗,当日所输药液有:葡萄糖、盐水、枢丹、长春花碱,和乐生等。当输过长春花碱入壶数分钟后,护士孟伟回来放液,对我说:"实在对不起,长春花碱医嘱是2毫克,我错加入了10毫克"。当时我觉得情况严重,对护士说:"我们不说这些,马上给大夫打电话,我来和大夫说",护士当即叫通任彤大夫电话,我说:"这次用的是长春花碱吧?"(日前大夫已通知,本次化疗用长春花碱,是进口药,稍贵点,用量是2毫克)回答:"是",我说:"医嘱是2毫克吧?"回答:"是",我说:"长春花碱能否用多一点"?对方说:"我正准备和沈大夫商量是否加点量"。我说:"加多少呢"?对方说:"考虑用到3毫克"。我说:"要是用5毫克呢?对方说那怎么能行?……"我说:"电话不说了,我马上过你那里去"。到了任大夫所在的妇产科,我把情况经过告诉了他,大夫问我:"每分钟滴数是多少"?我说:"估计有80滴以上吧"(后经计算最少是每分钟130滴,近3小时内输完1000毫升葡萄糖液,且中间插入枢丹入壶,长春花碱入壶)任大夫说:"可能都进去了"。任大夫又说:"应该不会有生命危险,我们会注意观察"。我回到了病房区,护士等在那里,我把任大夫说的告诉了她,并劝她:"不要担心,不会有生命危险"。当晚医生作了相应的救护安排。
次日,2001年10月9日,任彤大夫和郭勤护士长找我,"情况我都知道了,我们的护士肯定错了,坐下来谈谈,看你们家属对这件事有什么要求",护士长说。我不清楚;超剂量输入长春花碱会有什么大的影响,也看大夫与护士长态度诚恳,当即表态:"看来没有生命危险,由于小的影响而多产生几千元的医药费用,由我们家属自己承担,不要难为护士",任大夫和护士长说:"家属很通情达理",他们又问我是否通知院方,我问:"你们对这件事情都知道了,是不是已经确认这件事情确实发生过"?他们回答:"这是肯定的,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的"。经再次询问是否通知院方,我说"通报给院方也好,我的意见只是确定下来有这么回事,没有任何其它要求",他们说:"这样也好,免得担责任"。过一会,护士长把医务处孙阳处长请来, 护士长把情况详述一遍,我也重申了家属的观点。孙处长要求任大夫与药剂部门联系,了解药的超量问题,又要求与血液科联系看可能会有什么影响,要求立即汇报沈铿主任看如何积极补救治疗。同时要求护士长安排好护理。孙处长明确地说;出这种事是绝对不应该的,是我们医院错了。医院的这种作法和这样的态度让我们家属又能说什么呢?我觉得处理的是合情合理,即使觉得超4倍剂量输入长春花碱应该不妥,也只能寄希望影响不大。可过两天血小板和白细胞产生了以往从来没有的异常变化。输了两袋血小板,打了七针升白针,六天后白细胞还是上不来,我们不得不向医院提出了如上三点要求。
2001年11月8日,停止治疗间隔整整一个月,我们被告之事故"真实经过",由医务处召集相关人员参加,我们被告之经过是这样的:
执行EMA/CO方案中的CO方案(第八天疗程)医嘱上写的是VDS(前次化疗是长春新碱)2毫克,护士张玉珍在录入微机时VDS没显示中文药名,张玉珍打电话给妇产科大夫任彤问VDS是什么药,任彤回答是长春花碱2毫克。护士就按照大夫的电话口头医嘱取药,错取了10毫克的长春花碱,护士孟伟输液前未仔细看医嘱,从而一错再错地就将10毫克长春花碱全部输入了孩子的体内。
他们告诉我VDS叫长春地辛,2毫克VDS完全相等10毫克的长春花碱,对身体没有影响,反问他们白细胞,血小板异常下降是怎么回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我本以为今天他们找我们来是要告诉我们下一步治疗方案,采取什么特殊措施。可是听到的却是都在逃避责任,病人家属要求治疗的中心问题,他们还是不予理睬。他们在"姜之桥病情介绍"中说:
"关于10月8日用药问题,主管医师开出静脉化疗医嘱:VDS2mg入壶。护士执行医嘱时,实用药为"长春花碱10mg"("长春花碱10mg"与"VDS2mg",属同类药物,其用量在安全范围)。化疗后,病人血小板和血细胞数量曾一过性下降,经积极治疗后恢复正常。因此,不会影响下一步治疗"。
我们家属认为一个月后医院篡改了医嘱,实际医嘱应该与任彤大夫说的一样,是两毫克"长春花碱",而不是什么"VDS"。
初级鉴定关于此条结论不够科学严谨,事实上孩子血小板两天后到了4.6万,白细胞确实异常下降,后被坚决地停止了治疗,事实上也再次影响了下一次化疗周期。事实上确实给孩子带来了身体不可逆的伤害。

三、初级签定结论认为协和医院所选的化疗方案可行。我们认为这种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依据。
经咨询医学专家,查阅资料(如:中国抗癌协会编《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 ,新华书店相关图书,协和医院医生所撰医书)和国际互联网搜索,全都认为EMA/CO是用于治疗滋养细胞瘤(葡萄胎,绒癌;肿瘤标记物HCG)的标准化疗方案,而不是治疗胚胎类肿瘤(内胚窦瘤;肿瘤标记物AFP)的标准化疗方案,(我孩子的HCG一直正常)。家属认为沈铿医生用EMA/CO方案治疗内胚窦瘤是有意在孩子身上作试验。严重占用了使用正确方案救治时间,给孩子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关于EMA/CO的适用范围及内胚窦瘤在《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P649-P655和P670,P678-P680中有明确的要求,就连沈铿自己在"中华科学杂志,2001年6月,第36卷,第6期"上的论文中也明确说明了内胚窦瘤的治疗方法。
通过互联网,可以查到国际各大医院,网站对内胚窦瘤的明确临床方案,EMA/CO方案有十分明确的治疗范围,就是针对葡萄胎,绒癌的。
对于我的孩子所患的纵隔生殖细胞瘤,属于胚胎类肿瘤,治疗该种肿瘤的标准化疗方案为:PVB;PEB,PEI。

初级鉴定说:"所选化疗方案可行"没有依据。且协和医院自述"认为患者对EMA/CO方案不敏感",也就是证明了该方案不应该用于治疗内胚窦瘤。(2001.9.10查APF=3421,同日用EMA/CO方案化疗后,于2001.9.21查AFP=7109。)协和医院为什么放着标准化疗方法不用,而采用一种治疗另一类肿瘤的化疗方案,他们应当向到会的专家和我们家属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应提供出临床理论依据,否则我们只能认为协和医院在利用我的孩子做人体试验,因为根据资料显示用此方案治疗内胚窦瘤是绝不可能治愈的。孩子在行了二次手术后的最佳救治机会,被沈铿用 EMA/CO做了试验,而没有用正确的方案。我们家属认为沈铿的行为是蓄意谋杀。
另2001年9月10日首次化疗时没输止吐药(不符和化疗常规),使孩子呕吐达数十次;"格拉诺赛特"升白针的施用(选药不合理);"长春花碱"的施用(非标准方案中药物)等,目的均在试验。

四.不规范的治疗
医院、沈铿医生施用化疗周期严重不规范;该肿瘤复发快,没有施用正确方案而用EMA/CO占用了宝贵救治时间,2001年8月14日在协和医院作了纵膈肿瘤切除手术,(手术成功,术后状态良好,)术后2001年9月10日,医院、沈铿医生第一次给孩子上化疗,化疗时间后拖10多天,两次施用EMA/CO方案间隔两周,但若用该方案则严格规定两次间隔一周;2001年10月8日后近四十天内停止了任何治疗。治疗周期严重不符合规范,亦必将导致肿瘤复发而死亡。
初级鉴定对此项没有结论,但可以看出医生的极端不负责,不符合相应的治疗规范。这又是不是严重不负责的行为,这种肿瘤的治疗允许治疗周期不规范吗?要是不允许,那么后果是什么?是否必然导致肿瘤复发而死亡?

总而言之;我的孩子非常不幸得了这种病,我们家属为了使孩子痊愈费尽心血,为了使他活命,让他忍受一次次治疗时身体的痛苦,而我们家属不得不忍受心理的巨大痛苦。可我们家属和孩子都没有放弃,又做了PET检查,确定病灶唯一;行了二次手术,效果良好,术后孩子状态极佳,两周后APF降至1006,充分提供了活命的最好基础。我们的心情无比喜悦,满怀信心地在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治疗。
可是丧心病狂的沈铿,用这完全可治愈的孩子当作试验的坯子,用了不该用的EMA/CO方案。不正确的化疗方案用后,其效果可想而知,(第一次用药后AFP从3421升到7109),从而贻误了用正确化疗方案的最佳时机,更不能容忍的是,当出现医疗事故后,沈铿灭绝人性地,停止了给孩子的任何治疗,眼看着肿物复发,残酷地杀害了这个十六岁的孩子。
姚央自称是代表医院,代表院长,对于沈铿的行为给以了坚决的支持。她是杀害我孩子的第一帮凶。停止治疗会导致肿物复发到死亡是必然的逻辑关系,如果用正确的化疗方案,而不是用EMA/CO,如果不错用长春花碱剂量,如果规范治疗周期,如果不给予坚决地停止治疗,今日可能孩子已经痊愈出院了,可是他们用我的孩子作了实验品,让他受尽了身体的痛苦折磨。。。。。。,残酷地杀害了他。
我们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国内外罕见的特大医疗责任事故,沈铿及其帮凶姚央必须对孩子的死负责,必须认罪伏法,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
作为孩子的家属,我们恨不得随时将置孩子于死地的沈铿,姚央碎尸万段,为可怜的孩子报仇,倾泻我们家属天大的愤怒。然而,我们仍然相信,就事实及其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医学和法律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的,会为孩子报仇的。鉴于初级鉴定没有确凿的根据而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家属坚决不能同意的。。。。。。。。。。。。。。所以我们提出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复议"。请医学专家评说,相信专家们会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对双方都负责任的态度,就如上家属的指控,会给我们一个有根据的,明确的结论。




陈述人:姜维国(孩子的父亲)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