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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2.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http://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非法人用人单位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五、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
注:各类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http://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http://www.shwshr.com/Department/Detail.asp?id=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