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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理由,凭什么我的闲置发票不能在论坛里转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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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uwu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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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6-14
— 本帖被 微微 从 :: 跳蚤市场 :: 移动到本区(2009-07-23) —
给个理由,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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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uwu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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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6-14
够狠!哥们自学过法律?也难为这位了,点灯熬油的突击了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好怕怕,难道我临了毕业,还要有牢狱之灾?
离线ha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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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6-14
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关规定
离线l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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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离线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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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6-14
就是王八的屁股呗~
离线唐钰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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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6-14
啥规定?
离线隆基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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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6-14
因为触犯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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