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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将医生“天书”处方定性为非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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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车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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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6-10-31
医生开出的处方,患者可能一个字也不认识。这样的“天书处方”,在山东有望被定性为非法行为。10月30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全国首部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正进行一审后的修改,预计年底前将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首次将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违法责任纳入规范,其中医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

据参与起草该条例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宫钊介绍,尽管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早就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一直没有设置违法责任,导致医生在开具处方和医嘱过程中频繁使用药品代码。药品代码只有开药医生和药房才能看懂,一般患者根本看不懂。医生此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处方外流、保证药品垄断利润,迫使患者只能从医院药房购药,而不能购买药店相对便宜的药品,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明白白买药看病将不再是患者的奢求。

此外,该条例还设置了用药评价制度,这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创。根据该项制度,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院等用药人使用药品有异议的,均可向药品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该评价业务由省或设区的市的医学会等具有用药评价资格的机构承担。用药评价机构的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里任职,而有犯罪记录、被开除、曾经出现重大诊疗用药事故、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人均不得从事用药评价业务。

那么,何类主体必须接受草案约束?宫钊告诉记者,药品使用主要涉及的是,用药人以防治人的疾病、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解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要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这就将草案的调整对象设定在三类用药主体上。第一类是医院、疗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卫生所、急救站及农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第二类主体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类主体是其他用药人,包括美容院、戒毒所、康复保健中心、防疫站等。而个人自购自用药品将不受条例草案制约。

此外,该条例将拆零分装、遏制药品浪费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在现实中,有时几片药就能解决的小病,但医院却动辄开具百片包装的“大处方”,既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又造成了大量浪费,还污染了环境。条例对类似药品浪费情况,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山东省省会济南一度出现老百姓纷纷拿医院处方进药店买药的现象,因为总体上药店的药品价格要比医院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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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angha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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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6-11-20
我看现在”天书”的状况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啊 指定了没用啊  关键是实施啊 
离线s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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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6-11-01
cancer.....
离线x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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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6-11-01
还是耍我,人有这可能吗/
我从来都没听说过,你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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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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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6-11-01
永生化细胞系:体外培养的细胞 经过自发的或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从增殖衰老危机中逃离,从而具有无限增殖能力、可以无限传代的细胞系。
离线x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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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6-11-01
啥系?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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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11-01
引用第4楼xsj2006-11-01 13:28发表的“”:[表情]真心的挖?[表情]MERCK 哥哥

真的。

永生化,楼上可以建系了。
离线x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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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11-01
真心的挖?MERCK 哥哥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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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11-01
引用第2楼xsj2006-11-01 13:17发表的“”:[表情]干嘛搞的那么复杂,象我一样,少生病,从不去医院,不是更好??[表情]

一个说法是“养虎为患”。
一个口号是“预防为主”。
bless楼上长生不老。
离线x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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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11-01
干嘛搞的那么复杂,象我一样,少生病,从不去医院,不是更好??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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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11-01
用药评价机构的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里任职

如果这些人是干医的话,他们自己单位的用药怎么评价。如果不行医的话,他们如何评价?如果不是学医的话,那么怎么评价?
例如评价齐鲁医院某个大夫,某个人的用药处方,是不是要省立的来评?如果省立的给评坏了,那么该院的处方齐鲁是不是也要扁呢? 他们双方有争议是不是要找个地方仲裁一下? 学法学的法官么?

还有,申请药物评价是free的么?如果不是free,那么至少评价一次也要50块钱吧。加上这50块钱,原来花150的处方,现在也是200了?

评为不合理处方怎么处理?医院赔钱? 赔多少?这个评价机构是有法律效力,命令医院执行么? 属于政府部门还是民间组织? 如果是政府部门,那么这些“裁判”发工资么?属于卫生局直属? 如果是民间的话,有什么约束力?

最好人大再给个司法解释。

其实这种“药物评价”推广开去,就是“医疗评价”,评药扩大就是评医了。
哪个市级机构能评价市级医院(特别是最好的医院)的医疗是不是合理呢? 如果No.2的医院说No.1医院的医疗是过错的,是不合理的,那么No.1的能不能服气?如果自己评自己,那么怎么弄呢?

医疗工作这么复杂,恐怕进行评价还是不简单的。
[ 此贴被merck在2006-11-01 13:1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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