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ab.gov.cn/labsite/Site/Shownews.aspx?id=1561 关于批准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发基〔2008〕164 号
北京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人民政府,铁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审查,“提高石油采收率”等36个实验室(名单见附件)的建设计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有操作性,现决定批准上述实验室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请你们按照《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具体内容,落实有关政策和建设经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国家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引领行业发展的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加强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要重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要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产学研结合。建设计划完成后,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附件:批准建设的3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
批准建设的3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