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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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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04-18
上海市两委一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印发《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1)和《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将2007年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3号)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的申请。

  一经发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有不良用工记录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凡在近两年(2005-2006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90%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具体名单将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公布)。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一般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三、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见附件2),及时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工作。

附件:1.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管理办法

    2.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

2.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张见附件。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非法人用人单位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四、受理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五、审核标准的结果与公布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7月初)



注:各类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附件2:

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07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限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二、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一)的人员,需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类《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二)的人员,需申领人才类《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由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居住证》。同时,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人才类《居住证》申领程序

1、申领人(本人或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就近方便原则向上海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聘用单位注册资金原则上应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须按规定缴纳人才类《居住证》工本费人民币25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居住证》。

四、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五、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向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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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7-04-18
引用第0楼merck2007-04-18 14:16发表的: 上海市两委一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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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7-04-18
关于公布《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

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通知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公布《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
业进沪评分办法》。

特此通知

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中国科学院上海各研究所(见附件一
)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校(见附件二
)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
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二)单位要素分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信誉度良好     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三)           3分

(二)地区导向

注册地址为本市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注册地址为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0~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0~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0~20分

被本市承担科教兴市重大项目录用的         0~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参加本市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
予加分                       5分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
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
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
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

一、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中国科学院上海各研究所名单

二、其它列入"211工程"的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三、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

以及中国科学院上海各研究所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附件二: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地方高校、中央直属和

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上海飞机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上海激光等离子体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所



附件三:

导向专业名单

一、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10000 哲学学科

020000 经济学学科

030000 法学学科

040000 教育学学科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300 新闻传播学类

050400 艺术学类

060102 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070101 基础数学

070102 计算数学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70104 应用数学

070903 古生物学与地层学

071000 生物学类

080200 机械工程类

080400 仪器科学与技术类

08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类

080600 冶金工程类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类

080800 电气工程类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类

081000 信息与通信工程类

081100 控制科学与工程类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081303 城市规划与设计

081304 建筑技术科学

081400 土木工程类

081503 水工结构工程

081505 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081700 化学工程与技术类

082100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300 交通运输工程类

082400 船舶与海洋工程类

082500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类

083100 生物医学工程类

1002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0209 护理学

100217 麻醉学

100700 药学类

100800 中药学类

120000 管理学学科



二、本科专业及代码



01010100     哲学

01010200     逻辑学

01010300     宗教学

01010400     伦理学

02010100     经济学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400     金融学

02010500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700     保险

02014100     货币银行学

02014500     投资经济

02014600     金融经济

02014700     国际金融

02015100     民航计划财务

02015700     社会保险

02015800     报关与国际货运

02015900     国际文化经贸交流

02016500     促销与广告

02016800     国际贸易与金融

02017200     邮政金融

02018100     证券与期货

03014100     经济法

03014200     国际经济法

03014400     涉外经济与法律

03020100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00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0100     社会学

03030200     社会工作

03034200     人口社会学与人口工作

04000000     教育学

050100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30100     新闻学

05030200     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00     编辑出版学

05034100     播音

05034200     广告与广告管理

05034300     出版与电脑编辑技术

05034400     新闻学与大众传播

05035200     广播电视工程

05040000     艺术类

06010300     考古学

06010400     博物馆学

06014200     历史与文化旅游

07014100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07030200     应用化学

07040100     生物科学

07040200     生物技术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044100     微生物学

07044200     生物学教育

07120000     信息与电子科学类

07130100     材料物理

07130200     材料化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500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24300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08024500     硅酸盐工程

08025000     高分子材料加工

08025300     化学装潢材料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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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的好象还没出来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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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7-04-18
引用第2楼sduqingfeng2007-04-18 15:30发表的:关于公布《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通知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公布《200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

这个是去年的,今年应该会有变化。
去年的分数线是68分。
大家可以自己算算了。
[ 此贴被merck在2007-04-18 16:13重新编辑 ]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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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7-04-18
引用第1楼xyzmoon2007-04-18 14:32发表的:有今年的评分细则吗?


“审核标准另行公布。”

细则现在已经不着急了,先申请了才好,申请晚了他们名额快放完的时候,审核标准就更严了。
离线xyz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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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04-19
引用第4楼merck2007-04-18 16:08发表的:“审核标准另行公布。”细则现在已经不着急了,先申请了才好,申请晚了他们名额快放完的时候,审核标准就更严了。


个人觉得去年那个68分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离线灵犀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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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04-19
的确有难度。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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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04-19
引用第5楼xyzmoon2007-04-19 07:20发表的:个人觉得去年那个68分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听一个认识的HR说,他们那边去年清华,南大的硕士被评了67分。
[ 此贴被merck在2007-04-19 13:59重新编辑 ]
离线xyz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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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7-04-19
引用第7楼merck2007-04-19 10:34发表的:听一个认识的HR说,他们那边去年清华,南大的硕士被评了57分。


仔细算了算
有些项目不清楚
总分在68分左右晃荡
呵呵
离线me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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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7-04-19
转自交大网站:
http://www.job.sjtu.edu.cn/EC/EmploymentBulletin/EmploymentBulletinShowForm.aspx?BulletinID=1849
《上海市两委一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已经发布(请参见“相关联接”或:http: //www.firstjob.com.cn/),请各毕业生认真阅读。《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简称:蓝表)也已公布,可在校就业网或http://www.firstjob.com.cn/上下载。凡已与上海单位签约并完成学校就业协议鉴证的,要求办理户籍手续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按通知要求办理“蓝表”盖章手续(学校盖章和用人单位盖章不分先后)。到学校办理“蓝表”盖章手续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下载附件《上海交通大学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送审材料审核表》(简称“白表”),自行打印;

2.下载附件《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简称“蓝表”),用A4纸按顺序正反面打印;

3.凭白表到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先院系相关老师审核再院系总审最后研究生院(教务处)审核]后,按蓝表要求准备材料,并带已审核白表,到校就业中心办理蓝表及材料复印件上(验原件)盖章。

备注:

*白表在蓝表盖章时由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后留存。

*蓝表中学习成绩评定表盖章,本科生请到校教务处盖章,研究生请到研究生院培养办盖章

*医学院学生办理手续由医学院负责

友情提示:

1.请仔细阅读《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和“蓝表”填表说明,以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麻烦;

2.递交蓝表时应携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材料第7条);

3.用人单位注册资金等信息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不符的,建议提供补充证明材料,以防被认为是虚假信息;

4.请仔细核对你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的就业协议信息和你的简历基本信息,以免由于信息错误影响你的“蓝表”审批。

“蓝表”受理:

1.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位于:延安西路 + 江苏路);

2.截止时间:2007年5月31日;

3.审核标准:另行公布(暂无);

4.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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