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需要我几年内不生孩子,我愿意写一张保证书! ”在经历了数次求职失败后,本市某高校的一位女硕士研究生十分郁闷,不是能力不行,不是专业不好,而是用人单位认为她近两年就会结婚生子。记者在高校的求职大军中发现,很多女研究生求职时都面临着一道“生育”槛。(3月13日《新闻晨报》)
以往,用人单位招聘女工设“生育”门槛,被称为对女性就业歧视和侮辱,这种招聘条件,对于一般求职者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尤其是读完研究生的女性,也应该是大龄女青年啦,如果在三年内不生孩而推迟,将人为地把她逼向高龄产妇,由此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甚至由此导致家庭矛盾。然而,这位女硕士生却“愿意写保证”,却让人感觉有些诧异,是真的愿意吗?我看恐怕是一种无奈。
其实,用人单位设置“生育”门槛的招聘条件,对于女求职者来说并不稀罕。企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理由无非就是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岗位的稳定性。从这个角度看,企业选人必定要从众多人选中选择成本低风险低,且能为企业带来更大利润的人才。一个女职员到了单位刚要工作或还没干几年工作就结婚生孩子,确实存在着给企业增加负担的现实问题,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宗旨,企业不可能愿意承担过多的责任。但这种理由显然是忽视了职工的利益,暴露了企业自私的心态。
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求女职工几年内不得要孩子”的条件,与劳动法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规相悖。因而这种用工上的歧视,应该受到全社会的抵制。按说,即使你本人承诺三年不育,且公司存档此保证书,日后你一旦怀孕,这种保证书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公司仍是必须按照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来操作的。
但现实的问题是,一方面,在就业难的形势下,求职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得不委屈默许这种苛刻条件的不在少数;另一方面,许多时候,这类苛刻条件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口头沟通,只能听到现象,抓不到把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难;还有,如果把“三年内不得生育”作为招聘的前置条件,劳资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的监督也有困难。
所以,对这种社会上存在的女职工就业歧视现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的尽快完善,相关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从法律角度解决具体问题。当然,求职者自身选择和维权也很重要。一方面,要认识到“女职工生育歧视”是企业“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本质,自觉地抵制这种霸王招聘条款。另一方面,也要考量自己和其他候选人的竞争力,考量你的年龄和婚育状况成为了招聘官的顾虑。是否暂时不考虑孩子,本身是你自己的选择,何必勉强自己写了保证书还郁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