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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泰山学者评选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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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9-17
今天看到山大有多了4为泰山学者见http://www.view.sdu.edu.cn/news/news/sdyw/2009-09-17/1253177916.html
请问泰山学者的评选要求是什么?百度一下没找着
有什么硬性指标吗?
例如杰青年龄小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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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9-17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

  鲁发[2003] 20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鲁”战略,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全面提升我省高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带动我省优势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高等学校中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

  一、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才资源是第一战略资源,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和保证。高等学校作为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已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省一直把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作为振兴山东的大事来抓,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培养引进稳定高层次人才、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省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在全国高等教育的大格局中还没有占到应有的位置,尤其在重点学科建设、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状况,与经济大省的地位还不相称,高等学校人才流失也比较严重。山东要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键在人才。因此,采取得力措施面向海内外吸引凝聚人才,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快速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已成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

  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水平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好这一工程,对于激发调动我省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于吸引延揽各类人才特别是留学归国人员到山东创业,构建形成我省的人才高地,对于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改善条件,优化环境,促进这一工程顺利实施,尽快取得成效,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是一项长期工程。工程分期实施,从现在到2008年,实施第一期工程。通过实施这一工程,为我省高校延揽一批学术精英,带出一批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一批强势学科,造就一批学术大师。“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

  1、在高等学校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2003年起实施第一期工程,在全省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中分步设置100个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100名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对受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要加大培养力度和工作支持力度,通过培养锻炼,力争使部分学者进入“两院”院士行列或成为国内知名的学术大师。

  2、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充分发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带动示范作用,在全省高校中建成100个高水平的学术团队,培养400—600名学术骨干,使其成为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先锋队和中坚力量,使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实现较大突破,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3、建设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学科和科研基地。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为核心,以学术团队为依托,重点建设100个优势学科,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体现我省特色的优势学科群,建成一批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优势,不断为社会输送优秀人才、辐射科学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营造良好环境,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加大措施,努力建设良好的政策环境、学术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施展才华提供广阔的舞台。用制度和协约的方式赋予“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中的自主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科研立项、科学研究、成果推广、著作出版,为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提供条件。优先为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营造“尊重特点、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学术氛围,推动学术上的百花齐放,支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学术创新。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宣传“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献身科学、探求真理、勇攀高峰、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就,激励“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在实施“科教兴鲁”战略中做出更大贡献。
  5、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及所带团队提供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为保证“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励“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全身心的投入学术研究,省财政和设岗学校每年列专项资金支持“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在第一期工程实施中,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0万元、所带学术团队5万元岗位津贴,每年为每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提供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获准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要配套部分经费,每年给予每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带学术团队提供5万元岗位津贴配套经费,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15万元、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5万元科研配套经费,5年间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的自然科学类学科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提供50万元的学科建设经费。同时,学校还要从科研场地、科研条件、人员聘用等方面对设岗学科给予重点支持。
  第一期工程完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并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后续工程中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设岗数量、岗位津贴、科研经费和学科建设经费等进行相应调整。
  三、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要求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是一项集人才队伍与科研基地建设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1、在岗位设置上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岗位设置,要与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全省经济社会现实和长远的发展需要相适应。要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第一期工程的特聘教授岗位,要优先在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设置。
  2、在学术队伍建设上要坚持培养新生力量和团队精神并举。要在充分发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作用,不断完善学术队伍知识、年龄、职称结构的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发展潜质的青年人才,破除人为的学术壁垒,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鼓励青年科学家脱颖而出,健康成长,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储备充足的后备力量。要培养学术队伍的集体主义和协同攻关的团队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勇于创新的学术风范,逐步形成既有领军人物,又有群体实力的优势学术团队。
  3、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资源共享。要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交融与渗透,优势互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解决重大综合问题的能力。要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参与设岗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鼓励高等学校联合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科研攻关和人才培养。鼓励合作双方建立互惠互利的伙伴关系,共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共享人才资源和科技资源,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格局,推进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4、在“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招聘和遴选上要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要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单位的限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鼓励留学归国人员、省内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以多种形式到高校竞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要通过“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推动高校内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使用新机制。
  5、在“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聘任人员的标准掌握上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以50岁左右为主体,优先聘任那些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聘任工作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要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聘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科研管理能力;每年须在岗工作9个月以上。为保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全身心地进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受聘人员聘期内不得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6、在管理和考核上要把制度管理与按章办事结合起来。要建立岗位人员聘任协约制度、任期制度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建立科学、合理、严谨的管理和考评机制。要依照章程考核“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学校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和审计“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在岗期间工作特别突出的“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及所带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每年要把上年度“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成立专家考评组织,做好设岗学科、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切实抓好“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要加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高标准、高质量地把“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好。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为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创造良好的条件。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人员的招聘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获准设岗的高校具体负责。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切实加强在岗人员的管理,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满腔热忱地支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创造良好条件;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理解、信任“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确保每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做好岗位工作,实现岗位目标;要通过各种形式,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使“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尽快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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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带动我省优势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鲁发[2003]20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是: 自2003年起,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高等学校中设立100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招聘100名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建成100个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为核心、以400至600名学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带动100个优势学科的发展,不断推出重大科研成果。
  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作。“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下设“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办公室(简称“泰山学者”办公室),负责“泰山学者”建设工程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
  第五条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受聘人员及学术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三)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充足;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学术专着,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研奖励多项;
  (四)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理工农医类学科拥有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学科中设置。
  (二)每一获准设置岗位的学科原则上设置特聘教授岗位1个,每一岗位设置期为5年。
  (三)“泰山学者”办公室向高校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公告。
  (四)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岗位设置条件提出设岗申请。申请学校在提出设岗申请前,要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设岗学科在全国同行中的先进性、特色、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五)“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
  (六)“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设置岗位的学科。
  (七)“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将确定的设岗学科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第七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实行目标管理。“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日常管理由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负责。设岗的高等学校,要制定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岗位建设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审核。“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岗位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科,可按第四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和有关程序连续设置,进入下一期工程建设。获得设岗资格在设置期内空岗的,也应加强基本条件建设并可作为下一期工程建设的预备岗位,按第四条规定的岗位设置条件和有关程序重新确定。
  第三章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选聘
  第八条 选聘的原则是:注重学术水平,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宁缺毋滥。

  第九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学研究工作,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四)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聘期内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教师退休年龄。
  第十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学科的科学研究工作,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推出高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
  (二)带领本学科人员进行学科建设,使本学科在学术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推动学科发展;
  (三)负责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讲授部分本科核心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学者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五)聘期内每年在岗工作9个月(含9个月)以上;不得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按下列规定选聘:
  (一)获准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须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内外发布招聘条件,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向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申请表》。每个特聘教授岗位申请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人数不少于2人。
  (三)获准设岗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招聘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
  (四)“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五)“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审定并公示拟聘任人员。
  (六)获准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受聘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充分、具体。聘任合同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审核、备案。
  (七)设置岗位的高等学校根据“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的批复聘任特聘教授,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实行合约管理,由高等学校按双方签订的合约进行管理。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每届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阶段聘任时间为3年,期中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并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可以续聘。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和届满考核。
  第十三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工程第一期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由省财政支付,设岗学校按月发放。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四章 学术骨干的配备
  第十四条 学术骨干选聘的原则是: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尊重“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意愿;兼顾学术水平和梯队结构的需要。
  第十五条 学术骨干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在本学科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学术造诣较深,能够主持重要科学研究工作,有较突出的科研工作业绩和一定的影响;
  (三)发展潜力大,通过培养和锻炼,能成为本学科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者;
  (四)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五)具有博士学位,首次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六条 学术骨干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进行学科建设,带领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二)参与重大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工作,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指导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讲授本科主干课程,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四)聘期内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骨干按下列规定聘任:
  (一)每一“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设岗学科聘任4至6名学术骨干。
  (二)“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推荐学术骨干人选,并在校内公示。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的高等学校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和聘任。
  (四)“泰山学者”特聘教授与学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协议中对学术骨干的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五)“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学校将聘任的学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术骨干实行协约管理。由“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和所在高等学校共同负责。
  学术骨干每届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法,第一阶段聘任时间为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第二阶段)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双方意向,并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续聘。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学校对学术骨干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期中和期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泰山学者”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带学术团队的学术骨干(4至6人)聘期内享受岗位津贴。工程第一期,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个学术团队每年10万元,其中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各承担5万元。
  学术骨干的岗位津贴分配,原则上由特聘教授根据每个学术骨干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由设岗学校按月发放。
  学术骨干在聘期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设岗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
  第五章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
  (一)开展重大科学研究,承担1至2项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1至2项达到本学科领域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志性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逐年增加并居全省同类学科首位,使本学科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培养4至6名在本学科领域某一研究方向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骨干,形成一支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获得国家或省级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奖,培养一定数量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培训服务,成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通过研究与开发,为社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和决策服务;应用技术类学科应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设置期内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本学科有1至2个研究方向的仪器设备及其他条件达到国内一流,乃至国际先进水平,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第二十一条 设岗学校和特聘教授要根据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报“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实施。设岗高校应向“泰山学者”办公室报告学科建设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设岗高校要投入一定的学科建设经费。5年建设期间,至少为每个“泰山学者”特聘教授所在的理工农医类学科提供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提供50万元的学科建设经费。其中,设岗前3年应投入学科建设总经费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特聘教授完成岗位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包括空岗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已有仪器设备的配件购置、实验室改装、图书资料购置、学术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等,其中,仪器设备和配件购置费不低于80%。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和设岗高等学校共同投入科研经费,为特聘教授及其梯队成员承担更高层次科研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创造条件。每年为每位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科研经费20万元,其中,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分别投入5万元和15万元;为每位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提供10万元,其中,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各投入5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工作要充分尊重科学家的学术意愿,鼓励创新。由特聘教授及其团队成员参照岗位目标和基本任务,自主选择课题,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研课题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教育厅和设岗学校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不违背国家及我省科研课题和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给予特聘教授科研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完成后,“泰山学者”办公室组织相应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价。
  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加强职务发明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和学术骨干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情况和设岗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的考核着重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分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年度考核由设岗学校负责。考核工作于聘任时间每个整年时进行。设岗学校须将考核结果报“泰山学者”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经“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同意后,由设岗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期中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由“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满3年(第一阶段)时进行。期中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按聘任合同续聘第二阶段;期中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其岗位津贴和科研经费。
  聘期届满考核在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对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目标和任务、贡献巨大者予以表彰,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可在下一期工程中优先聘任;对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被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员或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今后不得再申请进入“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
  第三十条 对学术骨干的考核着重考核受聘学术骨干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分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由设岗学校负责。
  期中考核在学术骨干受聘满3年时进行。期中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按聘任合同续聘第二阶段;考核不合格者,经征得特聘教授同意,设岗学校可提出警告及改正措施,直至解除聘任合同并停发其岗位津贴。
  届满考核在学术骨干受聘满5年时进行。对创新能力强、贡献较大的学术骨干,“泰山学者”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建议设岗学校在下一期工程中优先聘任;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泰山学者”办公室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科建设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设岗学科的总体建设水平、科研成绩与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发挥教学科研基地作用等情况。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由“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
  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满3年(第一阶段)时进行。对期中考核不合格者,“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将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其设岗资格。
  届满考核在特聘教授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对学科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在下一期设岗时优先设岗;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请设置“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
  第三十二条 对设岗学校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届满考核,由“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负责。
  期中考核在特聘教授受聘满3年(第一阶段)时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必要时相应减少该设岗学校的省财政专项拨款,直至取消其设岗资格。
  届满考核在特聘教授5年聘期结束时进行。对支持措施力度大、岗位建设成绩突出的学校,“泰山学者”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委员会予以表彰;对建设力度不大、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校在下一期工程中的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离线ts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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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9-17
泰山学者应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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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北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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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9-19
谢谢tseng
太详细啦,又涨见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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