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929阅读
  • 7回复

迟到的 “同命同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sunny
 
发帖
214
啄木币
514
鲜花
1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6-04-12
无须“白皮书”、“蓝皮书”之万语千言,论一国基本人权保障之现状。公民出了车祸或遭遇伤残事故,应当如何赔偿及赔偿标准的设定,就是判断评估的一个直观视窗——是为民间观察视窗:等级社会——“身份社会”——同命不同价;公民社会——基本权利平等社会——同命必同价。

  前不久,重庆3位少女一起遭遇车祸,农村少女的家长只获赔5.8万元,另2位城市少女家长各获赔20万元。此事正碰上全国“两会”召开,遂遭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强烈质疑。

  肇事单位“看人点菜”,可人们却不好说人家不地道。“同命不同价”缘于现行的司法解释,毛病出在制度上。

  “同命不同价”是个“老制度”,几十年中当事人亲属敢怒无处言。现今时势不同了,前文那个农村少女的家长不再认命,聘请知名大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请对“同命不同价”作违宪审查。此招若无人理睬,则要上诉法院讨回公道。

  在舆论压力下,最高法院正就将废止“同命不同价”提上议程,安徽省高院却敢于突破禁忌,率先在该省推行“新规”。3月20日那天,该省高院宣布:“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或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目前,安徽的“新规”已运用于司法实践。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新规”,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首次实现了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社会舆论也普遍对安徽“新规”予以赞赏。

  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是安徽第一例,全国亦属首例,笔者为安徽的做法叫好。尽管安徽“新规”的惠及面还只局限于“农村户口未成年人”——说得更准确些,只局限于农村户口未成年人中,在城镇上学的学生,但仍不失“零突破”的示范价值。

  说到示范价值,必须揭示一个更开阔的讨论视野。譬如,同为航空事故赔偿,同样坐中国民航客机,境外乘客的赔偿标准就远高于国内乘客。还譬如,2006年元月起,国人个税征缴起点是1600元,在华外籍人士个税征缴起点却是4800元。只要你是个有心人,类似的不平等可谓无处不在。

  同为中国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中国人与在华的外国人,人与人之间照样不平等。中国公民尚且因身份不同,遭受不平等的法律待遇,百姓又如何能在与外籍人士的交往中,体会到身为中国人的自豪感?可见,不论对内对外,此类歧视性规定践踏社会公平底线,甚至贬低中国人做人之尊严!

  成打的宣言,动人的口号,抵不上细处着眼、小处着手的一项项改进。中国老百姓特善良,懂得向前看。只要看到有改进,就心存希望和期待。

  作为一个正处转型期的国家,我们要改变的“旧规制”实在不少,何况改还有个易改、难改之区分。可只有改起来,不断地改,先易后难,老百姓才能感受到国家确有致力于改革的善意。

  “同命同价”缘自现代主权国家公民至上原则;缘自公民社会公民权利人人平等之常识理念。实现普遍的权利平等,中国要走的路仍然漫长遥远。越往前走,越得依赖“伤筋动骨”的锐意改革在前面开道。可类似于实现“同命同价”的改,就国家而言,并不需要承受“伤筋动骨”之痛,只需转变“官”念、消除歧视政策就成。抓紧改呀——构建和谐社会之诚意,只有在改的过程中才能为百姓所认同。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发帖
9370
啄木币
2
鲜花
546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04-13
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啊   悲哀

发帖
7611
啄木币
1
鲜花
594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04-13
无语。。。。感到痛心。。。

发帖
9370
啄木币
2
鲜花
546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04-16
痛心
离线meersun
发帖
1763
啄木币
200
鲜花
117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04-16
条文法的局限就在这里
可是如果在中国实行案例法
谁能放心呢
离线losttemple
发帖
2623
啄木币
11881
鲜花
69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04-16
楼上法律学的也这么好啊,佩服
离线蓝.希
发帖
7652
啄木币
4766
鲜花
213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6-04-16
法律基础给我们系的最低分75分
离线yaoyao
发帖
*
啄木币
*
鲜花
*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6-04-16
引用第6楼蓝希2006-04-16 14:00发表的“”:法律基础给我们系的最低分75分

别告诉我正好又是你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