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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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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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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责任 不同的赔偿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8-12-17 08:43:59 )        稿件来源: 河北日报
    郝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时与一辆汽车相撞,造成身体残疾。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尽管双方应承担同等事故责任,但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汽车车主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郝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7年5月11日中午,天气晴朗。51岁的晋州市农妇郝某骑自行车横穿衡井公路时,与一辆重型半挂车不幸相撞。郝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郝某先后被送往省三院、晋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6941元。
    同年9月,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郝某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左上肢为五级伤残。由于肇事车主李某已于2007年3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期为1年、保额为1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也卷入了这场交通事故纠纷。
    保险公司认为,郝某提交的事故鉴定书的鉴定单位未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今年1月,法院委托石家庄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为:郝某颅脑及左上肢均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晋州市法院一审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郝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她没有确认安全即通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在通过路口和遇到行人横穿道路,采取措施不当,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该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事故的成因及后果综合考虑,李某应在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减轻25%的赔偿责任。即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交强险赔偿以外的部分,李某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郝某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5万元,故李某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郝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2787元,李某赔偿郝某精神抚慰金55000元。
    保险公司和李某不服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不当,郝某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改判。
    日前,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李某和郝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之处。故判决,维持一审有关保险公司赔偿郝某各项损失费用的判决,并将李某给付郝某的精神抚慰金判为35000元。
    法院既然判决李某和郝某承担相同的事故责任,为何又要判决李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省会有关法学专家。他们认为,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仅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依据事故认定责任,还要照顾非机动车一方。
    此外,为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我省立法机关在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赔偿责任界定,也适当照顾了非机动车方。比如,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要负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承担20%至30%的赔偿责任。
  作者: 通讯员 董瑞国 记者 刘常俭 编辑: 郝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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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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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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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态炎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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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就是社会,这就是社会,总有不公平的地方
离线ha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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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什么不公平的吧

法律规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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