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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的一次“维权”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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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7-04-13

    公元2007年4月12日下午,我在赛博数码广场二层某摊位买了一款iPod MP4黑色机(黑色很畅销).当场试机时即出现质量问题:USB接口无反应,不能开机。当时经销商派出一名员工陪我去位于山大南路的鲁能大厦的iPod售后维修站点(以下简称“iPod售后”)去进行检测,看是硬件问题还是电量问题还是软件问题。
  iPod售后认为检测可以,但是检测后若有问题必须在那里维修,若拿走机器将不能给客户开具检测报告。而且其申请的硬件不能保证是“全新的”还是“翻新的”,维修时间为五个工作日(问题一:我花了买新机器的钱,一点还没使用,就只能得到个翻新的?)我表示先检测看是什么原因吧。
  公元2007年4月13日上午8:40,iPod售后打来电话说是硬件问题,问我如何处理。我表示请其稍等,待我和经销商联系。经销商表示应由iPod售后负责更换或维修。我立即打电话给济南消协咨询,得到答复:客户在7天内有权要求经销商予以更换。再次和经销商协商,其表示可以更换,但需要检测报告,而且更换时间需要7个工作日(流程是:经销商先将问题产品邮至“总经销商”,由总经销商发货)。(问题二:不能当场换货?)我再次咨询济南消协,得到答复:根据消法规定,谁销售谁负责。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客户有权要求经销商使用现货为客户换货,且有权退货。
  于是又和经销商联系,经销商“向上级请示后”表示可以用现货换,但是黑色机无现货,有白色机。知道能换后我去了iPod售后,要求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原机给我。iPod售后再次表示若拿走原机将不能出具报告检测。矛盾出来了:换机需要报告单,出具报告单不能拿走原机。于是我CALL经销商,让他和iPod售后PK去(经验所得一:客户往往被当成皮球由经销商和售后踢来踢去,此时应让他们双方去解决,解决结果不满意我直接找消协,消协不行有工商,工商不行咱还有《齐鲁晚报》。媒体不能光知道帮医务人员的倒忙。)PK 结果:iPod售后“向上级请示后”表示可以出具报告单。
  我拿着报告单和原机再次找到经销商,经销商欲拿白机和我换。我表示,如果没有黑机,我将退货。经销商表示退货很难。我问他:真的不能退吗?他说是的。于是我当着他的面再次给消协打电话,再次明确了“可以退”这个事实。经销商终于表示“有黑机”,去仓库里给我拿了一个。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经验所得二:经销商往往欺学生客户社会经验欠缺,用“我们公司有规定………………”来使一些不合法的操作流程“合法化”。这时你要被忽悠了那你就认倒霉吧。要知道有事情一定要咨询消协,咨询清楚了对于对方什么地方出现违规行为就心里有数了。此次事件违规之处我认为有:1. iPod售后拒绝出具检测单。2.经销商拒绝更换3.经销商拒绝用现货换4.经销商隐瞒“有黑机”的事实,因为黑机比白机畅销,所以经销商更希望能先把白机卖出去。5.经销商拒绝退货。
  经验所得三:经销商最怕退货,因为销售额和他的收入密切相关,估计出现退货他的上司也会对他“有所表示”。所以在有效日期内当经销商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为你服务时,你可以以退货来要挟,毕竟你退了货还可以去别处买你喜欢的样式,千万别听经销商任何的忽悠。


结束语:大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如本事件,不唯权的话将出现以下结果:
我用买新机器的价格,在7日后(包括5个工作日和2个休息日)得到一款很可能是“翻新的”机子。
维权之后:我立即得到了同一款式的一台全新机子。
(鉴于全过程中经销商始终保持着应有的礼貌,本帖不曝光其具体摊位)
[ 此贴被yaoyao在2007-04-13 14: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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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宇 鲜花 +2 - 200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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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7-04-13
有道理.
就该这么办..
以为我们就好欺负吗
离线y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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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7-04-13
附录一:济南消协电话:82569535
附录二:赛博投诉:82396008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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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7-04-13
我同学那个ipod用了快一年出了点小毛病,去找,结果很干脆的换了个新的!!当时我都觉得不可思议!!
离线林暮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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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7-04-13
引用第3楼幼稚的小孩2007-04-13 15:39发表的:我同学那个ipod用了快一年出了点小毛病,去找,结果很干脆的换了个新的!!当时我都觉得不可思议!!

用一年了还能换新机。。。。
离线y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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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04-13
引用第4楼sdmuczh2007-04-13 16:56发表的:用一年了还能换新机。。。。

不可思议。和经销商是亲戚?
离线农夫三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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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04-13
引用第5楼yaoyao2007-04-13 17:04发表的:不可思议。和经销商是亲戚?

自己家开的吧??
在线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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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04-13
写得不错,得到一些启示!
鼓励原创!
一路向前
离线林暮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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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7-04-13
引用第6楼baggio2007-04-13 17:38发表的:自己家开的吧??

这个可能性比较大呀
离线y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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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7-04-13
引用第8楼sdmuczh2007-04-13 17:41发表的:这个可能性比较大呀

有关系自然好说,没关系就只能维权了。
刚才我又看了一下保修卡,发现新换的保修卡竟然在“销售日期”里写的“2007年3月12日”。难道是怕这个再出问题还要担责任?我明天再找他去。大家以后也多注意着点,小心经销商耍这种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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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7-06-01
受启发了,应该送花!
离线liuzh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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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7-06-18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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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7-06-19
好有钱啊,好贵的。我也想要,哪个好心人给我买一个
离线xm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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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7-08-06
果然是yao 哥做事的风格
以后做人真不能太好说话,
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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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yao 鲜花 +2 - 2007-08-06
离线永远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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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7-08-06
上面字有点小,小心看时间久了伤眼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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