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
甲方(研究生):
乙方:山 东 大 学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甲方初、复试成绩,并按甲方的报考意愿,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录取甲方为 院(部、所、中心) 专业自筹经费培养 (博/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1.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在校学习期间,按照乙方培养方案及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甲方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由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按乙方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毕业后自主择业。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将档案、人事关系、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乙方不负责甲方的工资、书籍费、医疗费及各种补贴费用。
3.甲方若由乙方安排住宿须缴纳住宿费,实行先缴费后住宿的原则,住宿费缴费办法另行通知。
4.甲方因各种原因作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时,由乙方做出决定后,甲方自己负责择业。
二、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经费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规定,自筹经费研究生须缴纳培养费。培养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年(法律硕士研究生9000元/生.年,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学制两年,16000元/生.年)。根据以上标准,甲方付给乙方培养费 元每生每年,共计 元。培养费由甲方向社会多渠道筹措,可分年度缴纳。
研究生新生培养费缴费方式详见《山东大学2007级研究生新生培养费缴费办法》。请甲方务必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应缴培养费按照缴费办法的规定足额存入乙方为甲方开具的中国银行存折账户中,即视为同意乙方委托银行代扣应缴费用,乙方将按照缴费标准在6月上旬委托中国银行从甲方的银行存折账户中代扣应缴费用。逾期不存或存款不足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甲方因故中途辍学,当学年在校时间不满一学期的,培养经费按半年计算,超过一学期的按一年计算。如甲方因故延期毕业,延期期间甲方应按以上标准向乙方缴纳培养费。
三、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本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违约造成的后果由违约一方负责。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必须由双方协商另行做出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否则无效。
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甲方毕业时止。如甲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