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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宝镇拆迁风波5年未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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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07-14
— 本帖被 手术刀 从 :: 资源共享 :: 移动到本区(2010-08-08) —


    5年前,上海市神龙农工商仓兴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拆迁通知,公司随即终止与租赁户的合同,因支付违约金导致公司损失逾600万元;时至今日,拆迁事宜仍被搁置,导致公司职工工资以及当地村民被征地后的养老金多年不能发放。

    神龙农工商仓兴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上海闵行区七宝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一纸诉状把其告上法庭。然而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的事项,在当地政府看来,似乎只是一纸空文。

    截至2010年7月底,上海市神龙农工商仓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仓兴公司)的224名职工和19名被征地人员拿不到工资(养老金)已经有半年时间了,企业并非有意拖欠职工的工资,而是因拆迁被晾了5年,近一年陷入与当地镇政府无休止的“谈判”之中。

    “我公司是依靠出租自有库房收取租金来养活这200多人,5年前的一纸拆迁通知,彻底改变了我公司的命运。”公司现任总经理董宝贵无奈地说。

    7月6日,董宝贵进京向法学专家咨询,等待着专家出具意见书,这也许是董宝贵所能打出的最后一张王牌了。

    “联姻”带动仓储业红火

    1991年5月,当时的上海县仓储公司与上海县七宝镇号上村民委员会签订《联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筹建“上海县外贸仓储公司吴中路仓库”。仓库占地15亩,库房面积600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20万元,双方各投资50%。征用土地由号上村民委员会负责,征地费用各负担一半作为投资;利润分配按照投资比例分成,即双方各50%,年终由仓库缴纳给协议双方。

    1991年9月,联营经上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吴中路1140号仓库(后改为吴中路1998号)及附属设施。1991年10月,上海市上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上海县吴中路服装仓库成立,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3年3月,上海华裕实业公司(号上村村委会所办公司)与上海县仓储公司签订协议,华裕公司将吴中路1160号(后改为吴中路2028号)号上村手帕仓库的4520平方米库房及6337平方米(9.5亩)占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上海县仓储公司。协议同时约定,库房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归上海县仓储公司所有,乙方有权将原有库房拆除或者改造;协议成立后,华裕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办妥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手续。

    两个协议的签订,无疑让上海县七宝镇号上村民委员会与上海县仓储公司进入蜜月期。

    在友好的合作氛围中,上海县仓储公司疏忽了“协议成立后,华裕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办妥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手续”这一规定。“如果当年按照协议的规定,3个月内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也就不会滋生后来的这些麻烦了。”董宝贵说。

    上海县仓储公司开始了红红火火的经营。在那个年代,“我们的经济效益好得不得了,在当时的上海县是有名的,想进我们公司的人太多了。”董宝贵告诉记者。

    然而,后来因服装仓库未参加工商年检被闵行区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位于吴中路2028号的手帕仓库,2003年经政府同意改制,通过产权交割等一系列手续置换给了仓兴公司,经仓兴公司经营成为古典家具集散市场。

    配合拆迁,企业陷入困境

    1997年—2003年通过5年的努力,逐步将家具集散市场打造成集展示、销售、设计、制作于一体的明清家具市场,在沪有一定知名度。

    2003年3月,原仓储公司的部分资产归入仓兴公司。正是这个颇具知名度的市场,养活着今天200多名现有职工。

    2005年初,仓兴公司设想将这个家具市场创立为“七号创意库”,将其打造成集古典家具文化和国画的创意园区,请美国JW设计公司根据原有农村仓库特色,设计别有天地的园区效果图和施工图,并邀请到美国首诺公司作为投资商之一。

    孰料,一切都成为幻想。

    2005年4月,号上村委会口头通知仓兴公司要动迁。5月,村委会送来三页估价报告,4722平方米自有库房估价仅评估298万元。这份评估是在仓兴公司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

    2006年11月,仓兴公司接到《动迁告知单》,要求“接通知后,做好动迁准备,3个月内完成搬离工作”。

    拆迁通知下发初期,多次有不明身份的人,捣乱租赁户的正常经营。2007年,供电局拆走了两个电表,将水表损坏用渣土埋藏,迫使租赁企业撒离。2007年,仓兴公司为了减少损失进行招租、将大门修缮遭到蛮横阻拦,重新招租的想法根本不可能实施。仓兴公司曾多次催促动迁办,他们拒绝对话,反而让号上村通过诉讼的方式试图将仓兴公司排挤出去。

    “为了配合动迁,我们花了大量财力、人力清退租赁户,之后的几年中就没有人来找我们谈动迁的事。”回忆起来,董宝贵依然是气愤难当。  

    为配合动迁,仓兴公司不得不终止与17个商户的租赁合同,有12个商户通过协商赔偿的方式终止合同;5个商户通过诉讼途径解除了租赁协议。单单给这17家商户的赔偿款,就是600多万元。

    赶走了租赁户,就等于断了自己的口粮。仓兴公司彻底陷入困境,而所谓的动迁,迟迟未能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被中断,没有人来解释、询问,更别提赔偿、补偿问题了。

    董宝贵告诉记者:“赶人家租赁户的时候,我们以为政府真的是要拆迁了,那作为我们,必须配合。和租赁户好说歹说,大家都不愿意离开啊!大多是做古典家具生意的,而且也创出了一定的知名度。这马上就让人家走人,谁也受不了。可是我们也努力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不管是通过协商解决也好,还是通过诉讼解决也罢,我们终归还是把仓库腾空了。谁想,就这样让我的仓库白白闲置了5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0万元(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评估价为基准)。”

    企业职工的现状更是凄惨,2009年9月起,职工工资全部停发,直到2010年1月份,春节临近,职工才拿到拖欠了半年多的工资。然而,还没来得及高兴,2月份的工资,又没了着落。

    等待拆迁的这段时间,董宝贵不仅要应付前来讨薪的职工,更多的时间,是在讨要赔偿、补偿。

    孰知,上述两个被动迁地块的权属之争,才刚刚开始。“我们认为理所当然那是归我们所有,可是,号上村取得了16亩的补偿款(120万/亩),我们分文未得。”董宝贵当然不能答应。

    镇政府“无视”法院判决

    由刚开始的配合拆迁,到毫无希望的等待,到看清政府部门在实施拆迁工作时候的程序违法问题,董宝贵要较真了。董列举了多项政府违反程序之处。

    2009年9月2日,镇政府派人给仓兴公司送达动迁许可证。“从日期可以看出来,七宝镇给我们动迁通知书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办理动迁许可证。他们提前1年半的时间赶我们走,该行为属严重程序违法。”董宝贵说。

    其次,动迁办对于被动迁方的认定违法。动迁办告诉仓兴公司“吴中路2028号仓库被动迁人是号上村委会”。根据《国务院第305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关于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通知》规定:房屋所有人是被动迁人。动迁方将非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动迁主体,认定违法,侵害被动迁人的权利。

    2009年9月9日,在闵行区七宝镇镇政府给仓兴公司众多的答复函中,记者看到镇政府做了这样的表述:鉴于吴中路2028号的土地证是以号上村名义申办的,而我国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原则,通常情况下土地证的权利人即为被拆迁人。

    “2009年10月,七宝镇怂恿华裕公司诉讼仓兴公司,其目的是通过法院强制将我们赶出吴中路2028号,企图赖掉因他们乱作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掩盖动迁程序有违法行为。法律是公正的,其起诉最终被法院驳回。”董宝贵告诉记者。

    原仓储公司范总经理给记者详细介绍了吴中路2028号手帕仓库的“曲折故事”。

    1993年,上海县仓储公司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手帕仓库的所有权,是村委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手续。

    1998年12月16日,上海华裕公司与上海仓兴公司签订《关于原吴中路1160号和吴中路仓库处理的协议书》,约定华裕公司一次性支付仓兴公司60万元,吴中路1140号服装仓库房屋产权全部归华裕公司。

    原本已经归属上海县仓储公司的手帕仓库,莫名其妙又归了华裕公司。这份协议完全背离了上述1993年签署的转让协议。

    新协议被后来仓兴公司的继任者戏称为“丧权辱国条约”。但是,仔细查看两份协议的甲乙双方可见,两个主体完全不同。1998年的协议双方无权变更1993年协议双方签署的内容。这在此后的一份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中,也完全体现。

    2004年7月,在华裕公司诉仓兴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沪-中民-(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仓兴公司与上海县仓储公司系两个不同的法人,华裕公司与仓兴公司签订的《关于原吴中路1160号和吴中路仓库处理的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关于原吴中路1160号和吴中路仓库处理的协议书》中涉及吴中路仓库联营协议,原立协人是上海县仓储公司与七宝镇号上村民委员会,现变更协议是华裕公司与仓兴公司,它们之间系4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所以华裕公司、仓兴公司无权终止原立协人合约。由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号上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说明》和华裕公司提供的(上)集90字第七~58号《上海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华裕公司系现本市吴中路2028号仓库的产权人,故华裕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这份判决,彻底否定了1998年《关于原吴中路1160号和吴中路仓库处理的协议书》,这样,就无疑维护了1993年订立的吴中路2028号仓库转让协议和1998号仓库联营协议。

    而颇具玩味的是,尽管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的事项,在七宝镇看来,依然不放在眼里,始终认定仓兴公司没有争议地块的所有权,因此不具备被拆迁身份。

    “法院的裁定具有最权威的公信力,可是我们镇政府,公然对抗法律裁定的事实,这是不是可以说他们认为手中的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董宝贵有些激动。

    董宝贵坚信自己总能讨个公道,通过合法、公平途径完成动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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